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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宏委员提出理顺关系,有效监管担保业健康发展

 昵称55281698 2018-05-19

当前的金融危机使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进入发展的“寒冬期”,许多中小企业因为“缺钱”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但却给担保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良机。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180家,注册资本55.03亿元,全省担保余额达360亿元,初步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大中小担保机构相结合,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七百多家规模参差不齐的担保机构,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

一、当前我省担保行业面临的问题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论与广东、江苏、浙江等先进省市相比,还是与全省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相比,都还有较大差距,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担保公司自身的原因

首先,我省的担保行业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市场化运作程度低、效益低;其次,担保公司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导致业务流程简单,潜在风险难以及时察觉,风险意识薄弱;第三,缺少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目前各担保公司仍处于各自为战的阶段,未形成行业整体品牌效应,尤其缺少有影响的品牌担保机构或龙头担保机构;第四,担保行业盈利空间有限,纯商业性经营难以发展。

(二)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没有理顺

一些商业银行对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心存疑虑,多数银行不愿承担风险。按规定银行可以根据1:5至1:10的放大倍数为承保企业提供贷款。但我省很多担保公司都是按1:1的比例和银行合作的,几乎承担100%的贷款风险,没有真正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三)监督管理难到位,扶持政策得不到认真落实

当前国家对担保业的监管由银监会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监督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1亿元以下担保公司只需进行工商注册即可,基本没有监管、审批的过程。为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各地对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基本上都没有认真落实到位。

(四)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担保行业,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二、几点建议

当前正值我省担保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解决我省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业发展缓慢的问题,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协调配合,以推动我省担保业的发展。

(一)转变观念,落实政策

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担保公司在当前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对担保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把发展担保公司作为促进民营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面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冲击,充分利用当前我省拉动内需的各项举措的时机,把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担保行业上来,同时政府积极鼓励民营担保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二)理顺归口关系,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准金融行业,如担保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发生偿付危机,留给银行的将是大量呆坏账,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民营担保公司偏离担保主业,暗中高息吸存放贷,势必影响地方金融稳定,陕西省神木县担保乱象即是明例,我省安阳等地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参照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地作法,尽快将担保公司纳入各地金融办的监管范围,监管部门应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制度,促使担保公司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管理和行业自律

我省广大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自身的协作和自律。通过逐步规范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担保行业协会也应确立行业准则和规章,加强行业的统一管理。

(四)理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

建议由省政府金融办召集“一行三会”和各商业银行专题研究担保行业和银行的合作问题,对目前存在争议的风险共担、放大倍数等问题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真正建立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

 

       (省政协教育组   翟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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