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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并非一种融资方式,只有增资扩股才能达到融资目的

 北京王律师114 2018-05-1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就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建筑企业垫资。“股权融资”并非“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同由房地产企业原所有股东与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不具有扩大房地产企业实收资本的目的;股权转让并非一种融资方式,只有增资扩股才能达到融资目的。在实务中,出现了第三方专业公司代表投资人进行项目运行的模式央行121号文件严格限制房地产项目贷款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才能申请银行贷款的规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厉。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预售条件被各地自行抬高,大大迟长了销售资金回笼的时间。财务报表不好看,后期贷款难以获得股权质押和不动产(主要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抵押相结合的法律安排,可以确保融入资金的安全。项目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有些项目采取资产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并非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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