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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综合体三个疏散问题

 昵称37008601 2018-05-21

大型城市综合体三个疏散问题

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安全疏散通道”符合下列要求:

1、不能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该“通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60米;

3、“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利用该通道进行疏散的楼梯宽度之和,且利用同一“安全疏散通道”的剪刀楼梯不应超过2部,其他楼梯不应超过4部;

4、该“通道”两侧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通道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

5、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与“安全疏散通道”连接的其它通道确有困难要进入该“安全疏散通道”的,入口处应设防火隔间,隔间两侧的门应为常闭式防火门或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6、该“通道”顶板下不得穿越无关管道和线路;

7、该“通道”的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lx。

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地下商业避难走道的要求

1、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3、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大型城市综合体设置下沉式广场的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米(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2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3、6.1.4条的有关规定。

4、“下沉广场”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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