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外汇登记证正本;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变更后工商局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资本金?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申请开立投资专项帐户的境内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还应提供投资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应提供境外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接受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申请开立临时帐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如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如何办理资本金外汇帐户变更?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变更理由);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 4、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如近期银行对帐单、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结汇用途、金额等);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最近5个工作日资本金帐户银行对帐单;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部分地区进行了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试点改革,企业可直接到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企业直接到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可免交“最近5个工作日资本金帐户银行对帐单”材料)结汇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境内投资款划拨?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所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同一投资项目多次划拨投资款的,应提交被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后返还); 7、申请之日出资帐户银行对帐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转股协议原件;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留底)和/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9、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帐户对帐单; 10、当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向中方转股,中方对外方支付外汇时,还需提交与外方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如何办理汇出清算结业资金?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正本(复印件留底);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正本,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正本(验后返还); 5、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收缴); 6、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核准件(企业联或变更通知书、开户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7、申请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对帐单原件(验后返还); 8、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等);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4、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5、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6、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 8、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文件; 9、利润产生年度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10、申请之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最近5个工作日的余额对帐单; 11、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机关的批复; 12、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有债务(银行贷款或外方股东贷款),外方投资者应提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外方股东出具的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机构担保函; 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投资者不需提供担保函; 1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现有外汇帐户年检年度; `3、银行对帐单及开户通知书;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原件); 5、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6、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7、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局(1996)外经贸发字第77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7年、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有关通知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 (2)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外国投资者可以哪些方式出资?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