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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

 松涛楼 2018-05-24

会计人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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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自2018年6月11日起,在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但暂不包括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银发〔2018〕125号附件1:

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以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替代。

第五条 人民银行总行及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 企业向试点地区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以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第八条 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含)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留存面签的音频、视频资料。

第九条 试点地区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

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当重新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并留存面签的音频、视频资料。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撤销条件的,为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企业因转户原因销户的,试点地区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银行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人民银行未向企业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后,在试点地区所在省份以外地区的银行重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时,删除该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当日19:00前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完成后,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自动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银行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后,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打印存款人密码,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试点地区银行应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告知企业。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试点地区银行报送企业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者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知试点地区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更正。无法按规定更正的,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

其中,如发现因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地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码填报错误而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知试点地区银行采取销户的处理措施。如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又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知其他开户银行重新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按试点地区银行规定申请查询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在试点地区内批量迁移或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告知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由试点地区批量迁移至非试点地区的,银行应当通知企业按规定补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许可申请资料。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由非试点地区批量迁移至试点地区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当对按照本办法办理的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建立专门档案,专人专柜管理。对面签过程中留存的音频、视频资料,银行应当视同企业开户资料一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试点地区银行可以委托本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因委托见证引发的法律责任由试点地区的开户银行承担。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地区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试点地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的,由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暂停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地区账户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的,试点地区银行先行为企业办理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后再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后续变更、撤销等业务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

 

银发〔2018〕125号附件3

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广大企业客户: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开展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向企业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我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实行“宽进严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同时,配套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事前实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面签制度,事中完善公转私(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和银行账户退出机制,事后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查机制等。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将由我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留存面签的视频、音频等资料。我行将依法对留存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三、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工作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我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我行规定申请查询。

四、企业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业务,以及企业在试点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试点开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有利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推动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请广大公众给予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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