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危及社会公共秩序,是刑法明文规定定罪量刑的犯罪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中得以最新明确。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相关内容,供您阅读。 寻衅滋事常常表现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主要对以下四种客观表现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一、随意殴打他人的立案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立案标准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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