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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常用强制措施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一、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 扣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封存、扣留有可能被转移、调换、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帐册

法律依据: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扣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五)对有可能被转移、调换、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帐册,可以进行封存、扣留

四、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查封或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工商机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以及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标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标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八、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帐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对帐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九、查封、 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十、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设备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设备。

十一、扣留、封存、暂停支付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 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十三、暂扣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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