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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的定性与处罚依据(商标管理)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第五章  商标管理

一、商标违法使用行为

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销售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法律责任:

报请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法律责任:

通报,罚款,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法律责任:

通报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复制、募集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进行使用的: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法律责任;

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拒绝的;

2)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3)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

4)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

5)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注册人拒绝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

6)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9、展会期间违法使用商标的

法律责任: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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