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一、商标违法使用行为 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销售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法律责任: 报请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法律责任: 通报,罚款,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法律责任: 通报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复制、募集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进行使用的: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法律责任; 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拒绝的; (2)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3)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 (4)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 (5)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注册人拒绝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 (6)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9、展会期间违法使用商标的 法律责任: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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