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转载]关于恢复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有关问题的分析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年检,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但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年检,根据工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机关将依法对这些企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吊销营业执照后又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企业经营资格,工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好多企业有继续经营的需要和必要,但苦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而很难具体实施。本文就此种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项工作有所裨益。

    一、企业未参加年检原因之分析

    企业未参加年检的原因,无非两类。一类是企业出于“主观故意”有意不参加年检,有些是本身有意退出市场,也有些是为了逃避债务,当然也不排除极少数企业成立的目的就涉嫌经济诈骗。这类企业在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通常情况是不会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

另一类是企业因“非主观故意”(过失)忽略或错过了年检。非主观故意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原因则是各种各样。有些企业是知道要年检,但在人员调动时工作交接环节上出现疏忽、企业经营出现了严重问题急于处理、城市拆迁造成原住所无法经营暂搬他处、涉及法律诉讼等非正常的工作状态出现时,忽略了年检的申报。极少部分投资人在进入市场之前不了解工商法规,不清楚年检制度。有的企业因为擅自变更了注册地点,无法接到工商部门寄去的信函,最终导致未能参加年检。

    二、企业过失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合法性和有失公允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戳记。”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 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其它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未依法参加年检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是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但由于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致使在主观上无故意但客观上又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年检的企业同某些主观上就不想参加年检的企业受到了同等的“待遇”,当然这是行政法律、法规追求行政效率的结果,但这种性质的行政处罚不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不利于企业最大合法利益的实现,不利于扩大再就业、社会稳定和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在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中,也主要是因为非主观故意不参加年检的企业。

    三、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之合理性。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节中提出行政机关要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由此,工商部门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撤销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就存在其合理性。

    四、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都可以纠正,针对虽然合法、但稍欠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申诉或检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五、恢复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可行性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解散、清算并办理注销。即公司的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5项法律程序全部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由此,企业法人的消灭应以企业法人完成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消登记为准,不因行政处罚之吊销决定而消灭。企业法人在吊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还没有结束,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只是在民事主体资格存续的前提对其经营资格的恢复。这表明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恢复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具有一定的法律可行性。

    六、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具体操作。

    企业登记机关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行政执法性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企业登记机关的最基本要求。为了使企业登记机关妥善处理严格依法行政和帮扶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企业申请恢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对撤销处罚决定、恢复企业经营资格等程序慎重考虑。

    1、对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主体和受理申请的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其中包括:只能由未依法接受年检的企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经营资格的申请(或申诉),企业登记机关不能主动作出恢复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只能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营业执照的申请。

  2、注意调查核实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申请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注意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审查企业的登记条件、经营条件和信用记录,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核实企业未依法接受年检的真正原因等,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作出正确判断。

  3、相关的恢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比如,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再由工商机关负责人指定具体机构受理申请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出来后,由本机关主要领导或案件核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然后作出是否准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经营资格的决定。同时,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恢复决定的,在作出恢复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征求申请人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发布拟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可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恢复经营资格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准予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恢复经营资格决定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4、对于准予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促其加强证照管理,以防类似事件发生。对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后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