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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秦代官员不作为受刑案例的启示意义

 Purefact 2018-05-24

当前,党中央在打虎拍蝇的同时,也加大了惩治一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力度,目的是使公职人员能够脚踏实地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那么我国古代是如何惩治不作为现象呢?远在两千年前的秦代,就曾有一个官员因为不作为遭到刑罚惩处的案例,通过那时的法律实践,给后来的此类案件处理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秦代官员不作为被判刑


古代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类官员,首先也会问责:司徒是主管教化民众和行政事务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载:“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这是说对于发生在民间的不和谐风尚,司徒就要被问责,因为这是司徒的职责所在。司空是主管掌水土事,负责工程建设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这些方面做不好司空就要被问责。司马则是掌管军政军赋的官员。

《孔子家语》载:“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同样,做不好司马的职责也会被问责。整饬问责的目的就是震慑百官,使职官有所畏惧。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先秦时期的问责方式和内容。

不仅是问责,在秦代还会对不作为的官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惩处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大意是说:一个地方的啬夫不把本职工作当回事,不履行职责,而专门干坏事。后来,地方司法机关向中央司法机关请示如何处置,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说:啬夫要受到迁刑,但是他的妻子可以不到流放地。

啬夫,乡官,职掌听讼、收取赋税,此后的汉、晋及南朝、宋沿袭设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啬夫职听讼,收赋税。”《宋书·百官志下》也载:“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啬夫主争讼。”显然这个啬夫是乡里负责诉讼、税收的官员。

上述这位啬夫受到的处罚是当迁,就是指流放的“迁刑”,这里是罪迁,属刑罚,不是移民性质的迁。流放在秦代有不同的称谓:“迁刑”“谪戍”“逐”。

对于迁刑,《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中规定:“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

意思是说,五人为群盗,贼赃值超过一钱,则斩左趾,合黥这种肉刑再加上“城旦”之劳役刑;若盗贼不超过五人,所盗贼赃值超过660钱,则要合黥、劓两种肉刑再加以城旦之刑;若盗贼不超过五人,所盗贼赃值不超过660钱但超过220钱者,加以黥刑和城旦之刑;若盗贼赃值在220钱以下者,则仅处以“迁刑”。

可见,秦代的“迁刑”,是轻于劳役刑“城旦”的。“迁刑”在秦朝虽然相对于别的刑罚来说是轻刑,但是迁至边远地区,在荒芜之地生活,其惩罚的力度也是很大的。显然,这个啬夫的惩罚和盗220钱的盗贼相当。



秦代完备的惩治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秦政府为了督励各级官吏和各种职事人员恪守职责,因此在秦律中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其中包括不作为罪,那时就开始对不作为犯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本案中的啬夫不以官为事,而专行奸邪,则处以流放刑。 

任人不善罪,实行保任连坐制度。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秦律杂抄》:“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就是说,县尉的会计和属吏如犯罪,该县令、丞均应承担罪责。在《除弟子律》中还规定:“置任不审,皆耐为候”,即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处耐为候刑。

玩忽职守罪,指“犯令”,“废令”。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今日为之”,而“弗为”,总之都是违背法令行事。在强调官吏必须“明法律令”的秦,凡犯有“犯令”、“废令”罪者,均负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官吏,也予以追究。

此外,还有“不从令”罪,也是对官吏不严格遵照法律行事的惩处。为了使官吏熟悉法律,免于触犯“犯令”、“废令”,《内史杂》律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者,写其官之用律。”就是要求京师 “内史”所辖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发放令各级官吏随时阅读学习。

关于贪赃枉法罪,在秦律中,有“通钱”的罪名,所谓通钱,即指贿赂而言,犯“通钱”罪者处重刑:“通一钱黥城旦”,较盗罪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主,尽管“其主已取钱”,被发觉后仍予论罪。在司法中主审官如有贪赃枉法,则予严惩。 

此外还有经济管理失职罪。例如,管理粮食的官吏,必须按照秦律的规定禁止非本官府人员在仓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关门时灭掉附近的烟火,等等。违反上述法令,以致发生遗失、损坏、或火灾,对主管官吏处重刑,大啬夫和丞也承担罪责。如粮仓漏雨致“朽禾粟”,或因堆积禾粟而致腐败不能食用,百担以下“谇官啬夫”,百担以上至千担“赀官啬夫一甲”,千担以上“赀二甲”,同时令官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粮食损失。收藏的皮革如被虫咬,“藏皮革蠹突”,则罚主管的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这其中显然就包括了不作为罪。本案中的啬夫因不作为罪,受到了迁刑的处罚,杀一儆百,正是为了激励各级官员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以保证整个国家肌体高效运转。从而使得“明主治吏”的思想具体化了,出现了封建初期较为严整的吏治,正是体现了秦政府一贯的施政主张,对于其政权体系建设和国家的富强以及实现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秦代的做法为后世各个时代统治者信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法则提供了法理基础,使他们依法对官吏治理成为现实,行政法规更加完善发达



后世对不作为处罚日趋完善


不作为罪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早在《尚书·甘誓》中,就已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的记载,把拒不执行努力作战命令的行为视为犯罪。《尚书·汤誓》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不执行王命,成为早期刑法中最为主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

在汉代,汉律则继承了秦不作为罪的法制原则,“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晋书·刑法志》则将不作为分为故意、过失和不知不见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并对过失的不作为,也要给予相应处罚。晋律及宋律中,更有“子孙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战杀者,皆许之。”《晋书·刑法志》规定,把“敬恭有亏”,即子孙不承担尊敬、待奉尊长视为可罚的不作为犯罪行为。

到了唐代,唐律对不作为犯罪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唐律疏议》规定:首先,因亲属关系所形成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视为是不作为。

《斗讼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即子孙应承担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义务,而在有条件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情况下又拒不履行此义务的行为,使用此法。

其次,因特定职务而形成的义务,这里是指政府官员。《职制律》“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的杖八十。《疏议》解释说:应奏而不奏,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即主管官吏依律令规定,当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亦为不作为犯罪。

再次,由一定事实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时,也可构成不作为犯罪。《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凡负债违契不偿的,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不仅是政府官员不作为要受到处罚,其他社会成员在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因为不作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均应依法处罚

唐以后,历代基本上都是沿袭《唐律疏议》中的原则和方式,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都为有效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电视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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