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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监察法规定的诫勉处理,是否有六个月影响期?

 治墨之剑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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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顾问]

问:监察法规定的诫勉处理,是否有六个月影响期?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诫勉适用对象是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诫勉对象不再是此前要求的是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诫勉处理六个月影响期的规定,来源于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取代》。

        监察法,未明确规定国家监委对监察法的解释权。理论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该法作出解释。监察委实施后,国家监委法规室对监察法作出了学理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并未提及诫勉的影响期。

       结论:《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制定,该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是党内法规。《监察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中央组织部无权对监察法作出解释。因此,《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影响期,不适用于《监察法》规定的诫勉。

     细心的读者,如果仔细体会:中央纪委法规室 2015年10月19日,也就是在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不到四个月,作出如下解释:“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  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这意思是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要简单地照抄照搬、机械地适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规定。换言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处理,暂未有六个月影响期规定。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童年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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