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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指要】(6)蒙第四

 何立81hl 2018-05-26

 

周易指要6第四

【卦体】

传统易学认为,蒙卦与屯卦的关系是覆卦覆卦也就是倒过来,屯倒过来为蒙,蒙到过来为屯。如果说乾坤一体有人还怀疑的话,那么我们说屯蒙一体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屯卦变蒙卦只有位与时的变化,没有阴阳的变化。因此,蒙卦也就与屯卦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在异构体的数目上,在中心与重心的分离上,在卦体失衡上,都是一样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蒙卦的失衡状况,要比屯卦更严重。这是因为蒙初是个弱爻,更难支撑卦体。

【易道】

1、蒙卦的人道依然是初二三四五上,但内容与前几卦有所不同。

2、屯卦的天道是乙己丙甲戊丁,倒过来变成蒙以后,爻的时间发生了变化,丁变为辛,戊变为庚,丙变为壬,乙变为癸,这样蒙卦的天道也就成了辛庚甲壬己癸。五爻己是蒙卦在时间上的开端,三爻甲成了终结。

3、屯卦是三五失衡,蒙卦是二四失衡,这样蒙二有向下的趋势,蒙四则有向上的趋势。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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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辞】

1、蒙卦除了沿用前面几个卦的一些象以外,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象,如“童蒙”、“初筮”、“发蒙”、“刑人”、“桎梏”、“包蒙”、“纳妇”、“子克家”、“取女”、“金夫”、“困蒙”、“击蒙”、“为寇”、“御寇”等等。

 

2、蒙卦的卦象就是“蒙”,蒙有蒙昧、蒙蔽等义。有蒙蔽,也就有反蒙蔽,围绕着这个主题,蒙卦诸爻也就各有了自己的爻象,如“发”、“包”、“困”、“童”“击”等。这些卦象与爻象,有的就是描述卦爻的状态,有的则是描述爻的运动方向,描述运动方向的象也就是易道象。

 

【断语】

 

蒙卦中属于判断的辞句大多沿用了前三个卦的断语,如利贞、“吝”、“吉”等,有些判断却是通过象,如“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子克家”等,这些辞句,既是象,也可以看成断。

 

【简释】

 

蒙卦是六十四卦中的第四个卦,它是屯的“覆卦”,前面我们谈了蒙与屯相同或相似的一面,这里我们重点谈谈与屯不同的方面,首先从卦体上看,两个卦都属于失衡卦,但蒙比屯的失衡状况更严重;再次所用天干不同,屯用的是甲乙丙丁戊己,其中甲为始,己为终,蒙用的是己庚辛壬癸甲,其中己为始,甲为终,这也就是说,如果把屯与蒙看作是继乾坤以后的又一个周期,那么屯就可以看成是“往”,蒙就可以看成是“来”或“复”;把屯看成是“正”,蒙就是“反”;把屯看成是“本”,蒙就是“末”,如此等等。再次是执政者的换位,我们说屯初是“君位”,居住在这个位上的就是“大君”,而上爻则是“民位”,屯卦颠倒为蒙以后,蒙初是否还是“君位”或“大君”呢?我们说作为支撑卦体的“人元”,这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蒙初不能算“君位”,居于这个位上的爻也不能叫“大君”,说它是“执政”也只能叫“临时执政”,按照坤三的说法就叫“从王事”。屯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初爻与五爻之间,其性质是篡位与反篡位,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初爻;蒙卦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初爻与二爻之间,其性质是“蒙”与“反蒙”,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二爻,解决这个矛盾主要靠的是上爻,上爻是主导,这也是蒙与屯不同的一个地方。

 

卦辞: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

 

我们已经知道,“元”就是开端,乾卦讲“元亨”,那是指天元甲是通达的,坤卦讲“元亨”,那是指地元己是通达的,屯卦讲“元亨”,那是指人元乙是通达的。到了蒙卦,我们会发现蒙卦无论卦辞还是爻辞,都没有“元”字,难道说蒙卦就没有“元”吗?不是的,六十四卦任何一卦,都是“三元”皆备,只是每个卦都要系上一个“元”,不免罗嗦累赘,了解了这一点,那么对“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这句卦辞,就会有一个正确理解,原来它的意思就是,凡有前例可循,后面就可依例类推,不再重复。蒙卦的“人元”就是初爻辛,按照人道,这个爻应当向二三四五上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天道与人道的错乱,蒙卦中的五爻,按照天道倒是应当向初爻发展,五爻的爻辞明讲自己是“童蒙”,这样站在初爻辛的角度讲,那就是“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卦体的失衡与天道和人道的错乱,使得蒙卦危机重重,但颠覆卦体的时机还没有成熟,因此卦辞的断语还是“利贞”。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要理解初爻辞的意义,必须先了解蒙卦的整体形势。我们说蒙卦六爻大体可分两个营垒,一个是“蒙方”,这从“童蒙”、“包蒙”、“发蒙”、“困蒙”这些辞句可以看出来,它们都属于“蒙”,只是“蒙”的状况不同。另一方是“反蒙”,即反对蒙昧、蒙蔽,这从上爻的“击蒙”一辞可以看出,既然“击蒙”,那自己一定不是“蒙”,而且反对“蒙”。三爻辞没有“蒙”字,也说明自己不是“蒙”,也反对“蒙”。从卦体上可以看出,强大的二爻有迫初之势,而且由二至初正合天时,在这种情况下,初爻的处境也就再明白不过了,原来“发蒙”不是进发,而是“发配”,发配它对别人(即四爻壬)施以刑罚,自身才能摆脱桎梏,这就是“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但这个选择也非易事,主要原因还是背离人道,这种背离人道的后果也不堪设想,所以爻辞断为“以往吝”。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蒙卦的主要矛盾是初与二,主要方则是二。二爻辞谈到了这个爻与周边三个爻的关系,一个是初爻,二为庚,初为辛,按照天干顺序是庚包辛,所以二爻讲“包蒙”。五为己为阴,二为庚为阳,按照天道是五至二,所以二爻讲“纳妇”,“纳妇”也是阴阳和合,也可以叫“婚媾”,但因为这种结合不合人道,所以不叫“匪寇婚媾”。二爻依照人道当至三,三为阴为甲,照理说这是一个“匪寇婚媾”,但由庚直接至甲不合时宜,如果要至也只能给三爻造成伤害,所以爻辞叫“子克家”,这里的取象没有用男女婚媾一类的辞句,而是把庚作为“子”,把甲作为“家”。“克”为克制、伤害。二爻对初、五都占有优势,爻辞断为“吉”,与三爻的关系则是有象无断。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蒙三为甲,是蒙卦诸爻之所归,故以“家”为喻。从阴阳的角度讲,二爻至三,走的是人道,也可以叫“匪寇婚媾”,那么为什么三爻辞讲“勿用取女”呢?原来这里不单是不合时宜,而是三爻这个“女”还有一个男子要“取”,这就是上爻,上为癸为阳,如果由上至三,那是正合天道。所谓“勿用取女”原来指的是上爻不要染指这个女子,原因是三爻这个女子已经失身于二爻这个“金夫”。上爻“勿用取女”的原因还有就是对卦体的稳定不利,这也就是爻辞讲的“無攸利”。“金夫”一辞是个初筮告,于此我们知道了戊或庚这个爻位在取象上可以是“黄”,也可以是“金”。

六四,困蒙,吝。

蒙四被困,一是有初爻施以刑罚,二是无路可走,至三正与人道犯顶;至五合乎人道但由壬不能至己;至上合乎天道与地道,但上爻是一个强大的阳爻,这就是四爻“吝”的原因。

九五,童蒙,吉。

“童”为小孩子,是人生的开始阶段,这里比喻蒙卦的开始阶段就是这个爻,这个爻虽然为阴,但任何爻也伤害不到这个爻,所以爻辞断为“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前面谈到,“击蒙”者本身一定不是“蒙”,“蒙”经历了“童”、“包”、“发”、“困”这样几个阶段,到了上爻时受到打击。“寇”字第一次出现是在屯卦,也就是“匪寇婚媾”,我们说判断是不是“寇”的标准是人道,是“寇”肯定不按人道走。上爻的人道是至五,但这须在癸变乙之后。如果上爻选择了至二或至三(至二合乎地道,至三合乎天道),那么这就是“寇”的行径。三爻的“勿用取女”指的是上爻至三,那是没有什么利益的;如果是至二,那在客观上就会推动二爻至初,从而造成卦体的倾覆,所以这两条路都不宜选择,这就是“不利为寇”。上爻也不是没有威胁,直接威胁上爻的就是四爻,前面谈到,四爻上行,那是既合天道,也合地道,虽然是个阴爻,也算是占了天时地利,只只是由四直接至上也不合人道,也是“寇”的行经,上爻应当防止这个爻的到来,这就是“利御寇”。

【意义】

 

蒙卦提出的新原则主要有“初筮告”原则、刑罚原则、御寇原则,取女和纳妇,则是对婚媾原则的一个补充。

 

    1、“初筮告”原则。前面我们解释了什么是“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认为它的意思就是凡有前例可循,后面就不再重复,这是周易在表述上的一大特点,所以我们把它也看成是一个大原则,这个原则也叫“前车后辙”或“先行后效”,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不成文法”或“推定法”。在这个意义上说,周易可以说是一部“法典”,周易能够用极少的文字表达无限丰富的内容,一个重要原因也就在这里。

 

2、刑罚原则。蒙卦中首次出现了“刑人”这样一个辞,初爻辞的“利用刑人”就是初爻被二爻驱使去对四爻壬施以刑罚,从卦体和易道中我们看到,二爻是一个强爻,二爻至初又是“天地皆合”,这对初爻而言就是一个“桎梏”,初爻要摆脱这个“桎梏”,只有向四爻进发,初爻是被迫的、被动的,但给四爻造成的困难则是一个事实,我们无法说出四爻到底犯了什么罪过,触犯了什么刑律,但可以说“刑”就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非人道的礼遇。

 

3、御寇原则。屯卦中首次出现了“寇”字,蒙卦中出现“御寇”一辞,蒙上的“御寇”是防御四爻的进犯,防御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持自身的安全和卦体的稳定。

 

4、取女与纳妇不能叫原则,但它却是对屯卦中提出的婚媾原则的一个补充。屯卦中的婚媾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有男有女,表现在爻画上就是有阴有阳,二是有一个合不合人道的问题,只有合乎人道才叫“匪寇婚媾”。蒙卦二爻说的“纳妇”是接纳五爻,三爻说的“勿用取女”指的是上爻,这两个结合都不合人道,所以爻辞非但不说“匪寇婚媾”,甚至连“婚媾”二字也没有。

 

【误区】

 

传统易学对蒙卦的误解主要有:

 

1、肢解卦体,如把蒙的上卦说成是山,把下卦说成是水,认为蒙是“山下出泉”。其实蒙的卦辞与爻辞中既没有山,也没有水或泉。

 

2、有人根据蒙卦中有“童蒙”、“发蒙”等辞,就认定蒙卦的意旨是“启蒙发智”,是讲教育的,既有为师之道,也有为学之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对“刑人”、“纳妇”、“取女”、“御寇”和“子克家”等,不知又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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