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解析
谢德明
一、A107030表概述 (一)A107030表的格式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二)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本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合计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大于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2、“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本行第1列为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3、“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优惠合计额,带入表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4、列次填报:第1列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第2列填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第3列填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 二、主要税法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三、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1、甲公司为一家创投公司,2015年1月1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A,投资额为500万元,2015年5月1日投资一家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投资额为400万元,B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假定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没有进行过分红,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条件。 1、2017年的税务处理 (1)2015年1月1日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A到2017年已满24个月,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70%=350万元,由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实际抵扣300万元,剩余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甲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B直到2016年2月1日才取得高新资格,2018年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3)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2、2018年的税务处理 (1)甲公司投资的B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00×70%=28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抵扣50万元,由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实际抵扣300万元,剩余30(280+50-3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案例2、甲企业是一家2015年1月1日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为A自然人和B法人合伙人,A出资100万元,B出资40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甲合伙企业2015年3月1日投资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为500万元;2017年甲合伙企业取得账面利润为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8年4月1日分配所得100万元,A取得20万元,B取得80万元,2018年之前甲企业未进行过利润分配,甲企业当年取得利润15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除合伙企业投资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无减免所得,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B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2017年 (1)甲合伙企业取得所得20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B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60(200×80%)万元,由于会计上只有进行分配时才确认收益,2017年没有进行分配,不确认收益,所以要纳税调增160万元。 (2)甲合伙企业2015年3月1日投资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为500万元,到2017年年末持有时间已满24个月,B企业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80(500×80%×70%)万元,B企业从合伙企业甲应分得所得160万元,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60(200+160)万元,实际可抵扣160万元(取280万元、160万元、360万元三者中最小者),剩余1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2018年 (1)2018年4月1日甲分配所得100万元,B取得8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 贷:投资收益 80 (2)B企业会计上取得的投资收益,税务上以前年度已确认所得,所以要纳税调减80万元 (3)甲合伙企业取得所得15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B企业税务上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20(150×80%)万元,由于会计上只有进行分配时才确认收益,2018年没有分配这120万元的所得,所以要纳税调增120万元。 (4)2017年结转到2018年抵扣的投资额为120万元,B企业从甲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B企业经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40(200+120-8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12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三者中最小者)。 (5)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案例3、甲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1月1日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乙,实缴投资100万元;2015年6月1日,甲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B,A对B实缴出资500万元,甲实缴出资占比20%;2015年10月1日,C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D,实缴投资额为600万元,甲于2017年1月1日成为C的合伙人之一,出资比例为20%。甲企业2017年自合伙创投企业A分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自合伙创投企业C分得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甲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所得减免1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尚可弥补的亏损50万元。 1、计算甲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 主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行“所得减免”-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10-50=140(万元)。 2、计算间接投资 (1)甲企业自合伙创投A、C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70=120万元。 (2)甲企业间接投资B、D,可以抵扣的投资额=(500×20%+600×20%)×70%=154万元。 (3) A107030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取140万元、120万元、154万元三者中最小者)。 3、计算直接投资 (1)直接投资可以抵扣的投资额=100×70%=70万元。 (2)A107030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即20(200-10-50-120)万元。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200-10-50-140=0(万元)。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