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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律所季诺:不良资产处置与企业挽救市场的美丽与困境

 京鲁老宋 2018-05-26



以下内容来源于通达金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危困企业重整论坛”方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季诺先生发言内容实录整理。 


在中国,通过破产法处置不良资产的呼声不断。破产法和不良资产处置对中国市场经济定位有巨大的作用。破产法因为年轻而美丽,因为复杂而美丽,因为重要而美丽。破产法从2006年颁布到现在一直处在困境之中,但这两年破产法的作用已在加速凸显,请大家关注破产法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趋势,从执行向重整的转换

 

基本类型三大类:

1、传统不良资产处置;

2、信托化、证券化产品;

3、投资收购与破产重整。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下行周期,货币政策不再宽松,中央政策一再强调去杠杆、去库存、去产能。中央曾派小组调研“三去一降”的落实情况,当时我向其反馈的观点是:破产应该提前再提前。中国为什么会有不良资产?可以说破产法的使用不当催生了不良资产的产生,等到资产情况恶化、“债权人竞赛”完结后再来搞破产,危困企业将不再具备重整价值,破产法挽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也将无从发挥。

 

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风暴

 

金融监管可能是今年最大的风暴,这将对不良资产处置和重整产生重大的影响。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主要处置手段为将其打包转让。近年来,不良贷款投资的竞争日益加剧,不良贷款包成为新的投资热点。然而,收购不良贷款包的风险也比较大。



破产重整实务操作: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



房地产业的发展经历了大起大落、加速增长以及近期的放缓三个阶段,对GDP的贡献率非常可观。房地产业对中国的金融机构、制造业、投资者、购房者等各方面影响巨大。

 

由于房地产业的经济属性和民生属性,法院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时将面临较多难点,具体的难点包括:

1、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避免;

2、重组方利益的保护;

3、破产清算建筑工程的质保责任;

4、特殊群体的保护:建筑工人和购房人;

5、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

 

破产立法体系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将可能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和个人破产。一方面,破产清算对中小银行有可能有很大的影响,然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而另一方面,中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一旦房价产生波动,将可能导致很多个人及家庭被迫承受长达几十年的债务危机,并相应对银行端产生负面影响。金融机构破产和个人破产规则的缺漏,均将对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

 

重整方利益的保护

 

房地产企业的重整需要大量资金,在此情况下取得的新融资(包括垫付的费用)有没有优先权,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在实务上存有争议。此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重整,地方政府往往会指令当地的房地产企业作为重整方。在此情况下,市场投资主体是否有权、进而如何提出竞争性的重整方案,也有待明确。

 

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



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部分与房地产有关。而一旦原始权益人、证券公司等相关主体破产,证券化的资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


对此,美国法考虑的因素包括:

1、SPV是否具有的独立性;

2、资产证券化过程是否具有对价;

3、是否符合“真实出售原则”;

4、资产证券化的现金管理以及使用是否具备独立性。

 

此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还需要考虑这几点:

1、债权转让是否已完成;

2、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问题;

3、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问题。

 

另外还有合并破产的问题,我的忧虑在于,地方法院和政府可能会基于当地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权益,不当适用合并破产程序,将相关资产和现金强行并入破产财产。

 

传统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挑战

 

90年代末,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机构主要为外资机构。相关外资机构通常会在买完不良资产后重新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再找律师进行清收。那时,由于银行面临的上市压力比较大,银行出让的不良资产包通常比较优质,收益通常较高。当前,很多银行不再面临上市压力,银行出让的不良资产包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认真甄别。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良资产出售的透明度提高了,然而竞争主体也增加了。

 

执行转破产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破产法于2006年颁布,早在2008年,我就提出了“执转破”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已陷入资不抵债,应当直接“执转破”。“执转破”对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不良资产追收过程中,一旦发生了“执转破”的情形,不良资产追收人将不得不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享原定的期望收益,相关不良资产的清偿率需要重新计算。

 

执行程序改革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近年来,最高院出台了多项针对执行程序的改革措施,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等。然而,实践中,执行法官往往结案压力巨大、不堪重负,并不得不放缓执行速度。在此背景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裁定的概率加大,但是依然不容乐观。

 

破产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往往难以要求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披露。正因为如此,管理人很可能无法查清破产企业本身的资产状况和资产流向,甚至借助公安、法院仍无法查明的。破产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

 

债权人平等保护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直至现在,欧洲和美国一直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实则,破产法出台的背景之一,就是考虑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定位问题。而就破产程序中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问题,我们目前还难以做到对全世界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我认为可以先将目标设定为对国内和地区内债权人的平等保护。

 

破产重整市场的挑战


新的尝试:庭外重组与预重整



近年来,庭外重组与预重整已逐渐被司法实践所接纳。我们了解到,最高院已考虑就预重整出台司法解释。对此,需要重新提的问题是,基于最高院近期出台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法院和管理人将着力关注重组计划的可行性,关注运营方案的实施问题。

 

并且,在重整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不欢迎简单的金融投资者,而希望重整人具备金融资产、产业资本乃至整个行业的管理能力,以支持破产企业乃至地方经济的转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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