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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申报的温馨提示

 匁匁 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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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将于2018年5月31日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请您仔细核实以下信息

1.如您尚未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且2017年度内实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请您在完成汇算清缴后,在网报系统进行关联申报。

2.如您已进行了汇算清缴,且企业所得税年报基础信息表中“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栏勾选了“是”,请您进一步核实是否已进行了关联申报。如尚未申报,请您尽快在网报系统中进行申报。

若2017年度内未实际发生境外关联交易,但企业所得税年报-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一栏误勾选为“是”,请您尽快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将该栏修改为“否”。

3.关联申报需体现境外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不应为零申报。若您已进行关联申报且为零申报,请您尽快对关联申报表进行修改。

您可参考下图核实和判断是否需补充关联申报或修改相关报表,感谢您的配合。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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