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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栏到底填不填负数,反问,你不填负数,你填到哪去?

 松涛楼 2018-05-27

      附文章一篇: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例如,A企业某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对此项收入开具发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过的1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有可能会发生比对异常。例如,A企业当期共开具发票500万元,但减去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的100万元后只申报400万销售额,就会产生异常比对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执行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如上列中的A企业在申报次月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元,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但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因此,在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承前例,如果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

    (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

    (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

    (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我的观点如下:

    1、5月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100万金额,6月开具发票且产生纳税义务的销售额400万,补开5月已纳税但未开具发票的100万,按照上文,6月把100万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即为400+100=500万再减去100万,则开具专用发票栏只填写400万,和目前在开具专用发票栏中填写500万,在未开具发票栏中填写-100万,在汇总栏其实均为400万,没什么区别,

      

      2、但如同文中所述,在开具发票栏只填写400万,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报来看,确实实现了“开具发票的金额栏的400万”等于申报的销售额400万,但请注意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这项规则是票表比对规则,不是表表比对,5月开具发票仍是500万,申报400万,仍然比对不会通过,这和五十步笑一百步有什么区别呢?

      

     3、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填表说明: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既然5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500万,按照上述说明只填了400万,本身也违反了填表说明的要求,按填表说明来就只能填500万,

       

     4、北京国税局最新规定: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也即北京国税仍认为即使异常,也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写100万,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100万,尔后提供证明解锁,

      

     5、上海国税局最新规定:已经在以前所属期在“未开具发票”里进行了申报,则需要在所属期2018年5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填写开具的正数,在“未开具开票”栏次里填写对应负数(未开具发票栏次可以填负数,目前上海一窗式比对这一项不比对)    多好,干脆不比对了,因为上海国税精明着了,如果一定要比对,这种先交税后开发票的情况很多,一一比对,这么多企业上门解锁,国税局异常处理岗不累死才怪。

   

     6、至于暴力虚开,和正常的先交税后开票,次序正好是倒过来了,比如5月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500万,纳税人不愿意交,就强行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500万,导致0申报,等到了6月份时走逃,这样开具了500万,但实际上没交税,

   但这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一方面这种上家走逃的失控发票,下家如果抵扣,会被及时发现而进项税额转出,这锅由购买方背去了,另一方面这种先填负数,和那种先填正数后填负数的先交税后补开,完全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嘛,

   

    7、因此不得不说上海国税还是精明的,也体现了税务机关放管服的要求,如果一定要比对,怎么能谈得上对纳税人的春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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