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析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

 沧浪之歌66 2018-05-28

时间: 2011-03-28

来源: 论文在线

 

编者语:
   目前我国民航从旅客的总运量到飞机离港率均处在世界第二航空大国的位置,随着大型飞机工程作为国家意志投人实施,我国民航事业迎来又一次重大发展的机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我国未来民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中国民航总局(CAAC)作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主体,在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建设上成功的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经验,本文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水平,以FAA作参照对象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民航从旅客的总运量到飞机离港率均处在世界第二航空大国的位置,随着大型飞机工程作为国家意志投人实施,我国民航事业迎来又一次重大发展的机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我国未来民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中国民航总局(CAAC)作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主体,在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建设上成功的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经验,本文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水平,以FAA作参照对象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管理科学;民航管理;适航管理;大型飞机

 

  引言

  当今,世界民用航空业务以空前的速度发展壮大,2007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统计表明,以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量排名,前十位中有五位是属于美国的航空公司,前三位均为美国的航空公司,而在如此高密度的航空活动中,其航空安全一直保持世界前列水平,这与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AA)先进的管理模式及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中国同为航空大国,其民航共有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线1200余条,每天飞行4000多班次,2007年其客运总量排名世界第二位,年客运量1.9亿人次,而这个数字正以每年16.3%的速度增长,其中,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跻身世界航空公司旅客运输量排名的第四位,随着大型客机研发成为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的民航业将有更大发展,将有更多民众享受民航的便利服务,届时,航空安全问题将更为突出。本文拟通过对中国民航总局(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CAAC)和FAA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以期提出进一步改进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可行途径。

  一、联邦航空局FAA概况

  1. FAA的机构设置

  FAA是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一个联邦航空局,其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机构设置分为总部、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总部设在华盛顿,是国家的行政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政策、颁布航空规章制度、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务、领导本系统内各地区和地方机构的工作。FAA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但不直接经营民航企业。其中,FAA总部内的部门设置如下图:

 

  地区机构是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颁发本地区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合格证件和技术业务人员执照,对所辖地方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在北美大陆的美国境内共划分为9个地区,并各设地区办事处。地方机构则是各种不同的民航基层管理设施,如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服务站、各种质量检查和标准审定办公室、航空安保机构等。它们直接担负空中交通管制任务,为飞行提供导航服务,接受各种合格证的申请,监督和检查安全质量,参与调查飞行事故和违章事件,进行飞行现场的安保管理等。下图为FAA地区管理机构内的部门设置图:

 

 

  飞行器的适航认证与管理是FAA工作的主要内容,适航(Airworthiness),即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主要是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来实现的,其中适航认证管理又包括初始适航管理与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环节的控制与管理。持续适航与初始适航管理不同,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对使用、维修的控制与管理。

  2. FAA的主要法规

  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FAA的主要法规属于美国的二级法,,FAR按照数字排列的顺序划分为章节,编号从1到199部。数字排列不是完全连续的,这是为了给以后的扩展留下编排的空间,有些是由过时条款被删除导致的。自从第一次发布以来,FAR就一直处于不断的修订当中,它是飞机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对美国的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其权威性和系统性,,FAR对世界其它国家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航空条例都是在FAR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产生的。

  美国联邦航空局根据其所制定的《联邦航空条例》直接实施空中交通管制,为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航空运输企业颁发营业执照,为机场和各类航空设施颁发合格证等,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对飞机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以及空中运输、地面保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管理。FAA正是以适航法规为依据,通过适航管理保证其民航运输有较高的安全性。

  二、基于FA.A管理体制的CAAC管理体制介绍

  1.  CAAC的机构设置

  CAAC成立于1949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管理模式主要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成功地借鉴了FAA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同样实行总部、地区与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上也与FAA类似,在职能上,总部主要起到统领和引导各个地区和地方的机构的作用,CAAC的局内机构设置如下图:

 

 

  同FAA类似,CAAC将我国境内划分为七大航空管理区域,这些地区与地方管理机构在总局的领导下直接管理着民航安全事务,这种总部、地区和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可以将一些权利适当的下放,比如在各个航空管理区域同样设立飞行器认证办公室、飞行标准办公室,由这些办公室直接对飞行器进行资格审定及适航管理,大大降低了程序的繁琐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CCAR

  CCAR作为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对我国的航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正式开始航空规章的编订工作,从1985年开始到1992年参照FAR逐步制定了CCAR21部、23部、35部、33部、27部等重要航空规章,到1992年基本建立了和FAR相当的规章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借鉴、摸索、交流等实践,一大批具有国际通行安全水平、并具有我国民航现实指导意义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相继被批准生效。CAAC颁发的CCAR25经过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有效版本与FAA颁发的FAR25基本等同并做到同步修订。由于美国在航空制造业的强大实力和影响,FAA的法规体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等同或等效采用,FAR的引进就使得我国的民机适航管理具备了较高的起点,保证我国民机适航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质量,同时为我国的航空制造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通过了CAAC的适航审定,那么就意味着已经基本上满足了FAA及EASA(欧洲联合航空局)的适航标准,在此基础上就容易通过FAA或者是EASA的适航审定,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研发生产的飞机和零件出口到国外,同时也可以接受更多的飞机和飞机零部件的转包生产任务,这对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