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将原有的执行异议一体程序化救济改为实体性异议和程序性异议救济分置,即程序性异议通过上下级法院的非诉程序——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实体性异议则交由执行异议之诉终局裁判。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被执行人实体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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