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心情不好! 咋啦? 我出租的房子,没有登记租房人信息,被罚了100元。 啊?不登记也要罚款? 是呀!你那出租的房子也赶紧去派出所登记备案去吧! 作为一个出租房户主, 你以为仅仅只要坐等收房租就ok了? 那是不对的哦! 5月21日,湖州爱山派出所民警对某小区出租房检查时发现,承租人郑某于5月6日租住于该房间,房东邵女士未在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之后邵女士被爱山派出所民警查获。 看到这里,各位房东 如果还没报备的,抓紧了! 可得对自家的房子上点心呐~ 各位出租房屋的房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当在三日内,将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主动报送至派出所(联系片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逾期未进行主动申报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甄选租房者。详细了解租房者基本情况,如工作单位、籍贯、个人喜好等,对形迹可疑的必须谨慎; 2、明确租房合同。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告知租房者能够从事的相关活动,警告其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日常巡逻。通过不定期巡视走访,充分了解租房人日常的活动情况,掌握其动态; 4.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举报。对于发现租房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房东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把情况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 法律链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无身份证件,既包括承租人未办理相关身份证件、遗失相关身份证件的情况,也包括承租人有身份证件而拒不出示的情况。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的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处二百源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四)对作出的罚款决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拒不交纳罚款或者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位出租房屋的房东注意啦! 以上内容一定要记住哦! 小编不希望下一个被处罚的是你! 房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房东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房东不能有“怕麻烦”心理,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当在三日内至爱山派出所主动申报租客信息,出租后要定期查看房客的情况。 本文由“湖州七彩警薇”微信团队出品 审核:郭楼儿 编辑:马俊 徐卓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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