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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社保缴纳“套路”,小心中招!

 龙神天意 2018-05-30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缴,这样可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这样做行不行?又到社保缴费季,劳动者请注意——面对社保缴纳“套路”,小心中招!

5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即将开始。针对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时存在的问题,市劳保处相关负责人就社保缴纳中的部分注意事项作了阐述。

注意事项一: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社保

小王是我市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招聘会签约我市一家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企业明确告诉小王,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缴。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员工在试用期间,企业也必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应当要求企业为其缴纳,拒不缴纳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企业予以缴纳。

注意事项二: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养老保险权利

小李已在我市一家公司上班1年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现单位就要求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公司将养老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首先,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其次,这种做法对企业不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支出在税前列支,但企业图省事直接将应缴养老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非但不能免除企业缴费业务,在职工提出维权要求时,企业还必须承担为职工补缴的责任,且原先现金发放数额列入缴费基数,企业必须拿出更多的钱来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这种做法对职工本人不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企业将养老保险费直接发给职工以后,绝大多数职工不会自己主动去缴纳,而转化为了职工本人的当期支出,无形中是透支了自己退休后的“救命钱”,使自己丧失了获得养老保险保障的条件。

注意事项三:单位仅以最低缴费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小刘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工资在逐年提高,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直为最低缴费工资。为此,小刘多次向单位反映,单位的答复是所有职工都是按最低缴费工资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为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缴费部分,但损害了职工个人权益,影响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注意事项四: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小赵由原单位辞职,现在就职于1家新单位。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工作档案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新单位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其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是劳动关系,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注意事项五: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小孙大学毕业后,在我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入职3个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其缴纳社保的要求。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注意事项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度

目前,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参保缴费人数也随之增加,为方便此类人群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其采取年度趸交的方式进行缴费。由于许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由于资金原因,大都集中到年底才去社保经办机构缴费,有个别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当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到下一缴费年度则不能予以补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年底前缴清,跨年度不得补缴。

注意事项七:用人单位可以拖欠养老保险费

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用人单位可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按时为职工补足应缴保险费数额,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缴费能力却仍不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法》有以下几条强制性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注意事项八: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交了

按照现行政策,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达15年及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法定最低缴费年限,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企业职工必须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我国现行养老金计发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计发办法,即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越高。从缴费年限来看,假设某男性参保人员,2017年达到60周岁退休,养老保险都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缴满20年与缴满15年相比,不考虑个人账户利息的情况下,20年的养老金为908元,15年为647元,相差261元。从缴费基数来看,假设2名男性参保人员,2017年达到60周岁退休,养老保险都缴费满20年,一个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一个按社平工资缴费,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利息的情况下,前者养老金为908元,后者为1208元,前者比后者每月少300元。此外,现行养老金调整机制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其中挂钩调整分两部分,一部分以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第二部分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由此看来,退休前缴费基数低、缴费年限短,不仅影响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在以后养老金调整中也将与那些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

注意事项九:单位不能以托管形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缴费成本,授意与本单位有用工关系的职工通过档案托管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是以本单位名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逃避了为职工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少缴了养老保险费,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本单位名义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授意职工以托管形式参保缴费而逃避参保缴费义务的,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刘大伟 通讯员 孙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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