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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昵称19306214 2018-05-31

第一部分:导则

GB/T 31710《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 1部分:导则;

—— 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

—— 3部分:帐篷露营地;

—— 4部分:青少年营地。

本部分为GB/T317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为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休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8)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北京中天行露营发展有限公司、飞神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灵光、魏小安、刘汉奇、张凌云、付磊、孔令学、郑晶、刘伟一、陈向阳、朱莉蓉。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导则

1 范围

GB/T31710的部分规定了休闲露营地的分类和基础术语,对休闲露营地的建设和服务提出了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功能清晰、持续运营、有一定接待规模的休闲露营地,不适用于因体育赛事、艺术节庆、展销展览等而建设的临时性营地。

2 分类

2.1 根据进入营地所采用的交通工具,可分为房车露营地、汽车露营地、骑行露营地(自行车/摩托车、马匹)和徒步露营地等。

2.2 根据主要住宿设施的性质,可分为房车露营地、木屋露营地、帐篷露营地和沙漠露营地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休闲 leisurr

个人在除工作、学习、家务劳动、睡眠等日常谋生和生理必需的时间以外,对可自由支配时间的多样化安排,进而产生身心愉悦的生活状态。

3.2

露营 camping

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野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

3.3

休闲露营地 recreational campground

在明确范围和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3.4

房车(旅居车) recreational vehicle;RV

配备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和厨房等基本生活设施,通过自立行驶或借助外力牵引行驶的交通工具。

3.5

帐篷 tent

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成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露营设备。

3.6

房车露营地 RV campground

以房车为主主要进入交通方式和住宿设施的露营地。

3.7

汽车露营地 auto-camping ground

以汽车为主要进入交通方式的露营地。

3.8

骑行露营地 auto-campground

以自行车、摩托车、马匹、骆驼等骑行工具为主要进入交通方式的露营地。

3.9

帐篷露营地 tent campgruond

以帐篷为主要注册设施的露营地。

3.10

专业露营地 specialty campground

专门针对某类人群或者具有某类功能的露营地,如青少年营地。

3.11

综合露营地 multiple campground

集多项可进入方式、具有多种住宿设施和休闲娱乐设施的大型多功能露营地。

3.12

营位 camping site

在休闲露营地内,供露营者住宿和活动的独立区位。

3.13

营区 camp architecture

由多个营位组成,主要供车辆停泊、住宿和附属休闲活动的区域。

3.14

服务中心 service center

集中提供入营和离营手续办理,具备查询、休息等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的场所。

3.15

休闲活动区 recreation center

露营地内开展除住宿之外的休闲活动的场所或场地。

3.16

移动木屋 mobile house

以木质或复合材质主要建筑材料的可移动的房屋。

4 选址

4.1 露营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4.2 应不易发生自燃灾害。

4.3 应远离各类污染源。

4.4 自燃条件应与营地的类型相匹配。

4.5 交通条件应与营地进入方式相匹配。

4.6 应保证紧急救援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实施。

4.7 应有利于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

5 规划

5.1 应科学制定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2 应科学利用内部和外部关联空间,设置合理的功能区分。

5.3 应把安全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作为必要内容。

6 基础设施

6.1 交通设施容量应与营地类型和规模相适应。

6.2 应有专门的给排水系统,保障清洁水源。

6.3 应有持续电力供应,配备应急和备用照明设施。

6.4 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露营地,无法覆盖移动通信信号的营地应配备有线电话或卫星海事电话,保障通讯。

6.5 宜接通互联网。

6.6 污水应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6.7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及时处理

6.8 应有公共卫生间。

6.9 各类基础设施应满足需求,运转有效。

7 服务设施

7.1 应有规模适宜、位置便利的服务中心,提供入营和离营手续办理、信息咨询等基础服务。

7.2 露营区应按照营地类型采用相应的住宿设施,尽量不用固定建筑形式。

7.3 应按露营地类型和规模配备自助服务于集中服务相结合的休闲消费项目。

7.4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聚会、娱乐、运动、训练、商务等休闲空间和设施。

7.5 宜有车辆维修、宠物托管、技能培训、儿童管护、贵重物品寄存等各类后勤保障设施或服务。

8 环境保护

8.1 应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力,不超载运营

8.2 应采用绿化手段提高露营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

8.3 应选择环保建材,优先选择可重复利用的环保材料。

8.4 应多使用风能、太阳能灯清洁能源。

8.5 应努力实现对消耗物品的循环利用。

8.6 应减少使用洗涤剂,避免污染自然水体。

8.7 提倡露营者自带基本生活和休闲用品

8.8 倡导露营者自己带走垃圾。

9 标识

9.1 营地的标志标识系统应齐全、规范。

9.2 应结合营地类型,设计和制作有本营地特色,易识别的标识。

9.3 营地的标识设置应充分满足自助服务的需要。

9.4 交通引导标识应醒目,便于夜晚使用。

9.5 特殊环境和动物保护地带应有相关行为规范提示标识。

9.6 标识牌应选择持久、耐用的生态和仿生态材料,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10 安全

10.1 安全保障制度健全,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

10.2 广播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齐全有效,安全疏散通道通畅。

10.3 营地内道路应做到人车分行,交通安全标示清晰。

10.4 危险区域警示、紧急救援电话的标志应突出、醒目。

10.5 医疗救援体系应与营地规模和类型匹配,有急救人员和固定的联系医院。

10.6 应配备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安全应急预案响应迅捷。

11 管理与服务

11.1 各项经营管理制度齐全并有效执行。

11.2 应有常驻营地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1.3 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应符合营地类型和服务项目需要。

11.4 所有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1.5 应将应急救助常识和技能列入培训内容。

11.6 引导、提倡露营者自助服务。

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

1 范围

GB/T3171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驾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的术语与定义、选址与规划、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自驾车露营、房车宿营为主要休闲活动的休闲露营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767 游乐园()服务质量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9012 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 25895.3 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期 3部分: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31710.1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范围 1部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提车场设计防火范围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16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3171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行式房车 motorhme;motor caravan

具有自主能力,依靠自身牵引力前进行驶的房车。

3.2

拖挂式房车 trailer;caravan

无动力系统,需要外力牵引行驶的房车。

4 选址于策划

4.1 选址

4.1.1 有路况良好的道路进出营地,并于所在地的交通干道相连接。

4.1.2 城市或城镇的营地的车程时间宜为3h以内,不宜超过4h

4.1.3 营地周围风景优美,环境质量好,远离易发生自燃灾害的地域。

4.1.4 应以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为选址的前提。

4.1.5 营地50km车程范围以内宜有加油站。

4.1.6 露营地周边1h车程范围内应有提供必要求助的设施或条件。

4.2 规划

4.2.1 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4.2.2 应充分衔接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上位规划。

4.2.3 应充分利用所在地的交通、电力电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

4.2.4 应充分结合所在地的气候地理环境、文化习俗及乡土建筑风格等因素。

4.2.5 应形成有特色主题的总体风格,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达到优化景观的效果。

4.2.6 结合生态承载力和投资强度,科学测算接待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营地的规模指标、设施结构和服务项目。

4.2.7 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科学,交通组织顺畅,满足集约型管理服务和露营活动需要。

4.3 功能区设置

4.3.1 营地的基础功能区包括出入口、服务中心、停车场、自驾车露营区、房车宿营区、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

4.3.2 可根据具体的功能定位设置木屋住宿区、帐篷露营区、儿童游乐区、户外运动区、露天活动区、商务活动区、宠物活动区等特色功能区。

4.3.3 相关功能区应充分借助和利用周边的自然、人文等物资和空间,便于形成独特的露营休闲体验。

4.3.4 各功能区之间的内部交通联络通畅。

4.3.5 各功能区之间应通过绿化带等方式进行适度隔离。

5 服务设施

5.1 出入口

5.1.1 出入口位置合理,有醒目的标志物,满足车辆进出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5.1.2 设立门卫和门禁系统。

5.1.3 在适宜位置设立可清晰识别的营地导视图。

5.1.4 可设置生态停车场,满足特定车辆和高峰时期停车需求。

5.2 停车场

5.2.1 应毗邻服务中心设置停车场。

5.2.2 结合正常时段接待容量和休闲活动规模,科学设置车位数量和结构。

5.2.3 场地宜铺设草坪或做生态型硬化处理。

5.2.4 分区和流线标识清晰醒目,设回车线。

5.2.5 宜有车辆清洗设施和故障维修点。

5.2.6 可安装监控器或设专人管理,预防车辆丢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5.3 内部道路

5.3.1 内部道路应遵循人行、车行相分离。

5.3.2 道路走向宜曲不宜直。

5.3.3 车型道路应硬化,路面应符合CJJ 169的要求。

5.3.4 尽端式道路的回车场应充分满足相应车辆的转弯半径需要,设置符合GB50067的要求

5.3.5 应设置专门的步行道。

5.3.6 可设置电瓶车道、自行车道、马道等内部交通道。

5.3.7 在道路适宜位置设置行进方向、速度限制、警示警告等交通标识。

5.3.8 营地内常规车行道车速限制应不超过10km/h

5.3.9 如有桥梁,应在桥端公示车辆荷载标识。

5.3.10 道路两侧应进行绿化,景观效果好,其中道路交叉口的绿化不影响视线。

5.4 服务中心

5.4.1 位置合理,与出入口道路和其他功能区连接顺畅,便于露营者集散和服务衔接。

5.4.2 建筑风格与环境协调,体现营地特色,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标志性和视觉导向性。

5.4.3 建筑体量适宜,内部空调使用率高,使用面积与接待规模、服务功能设置相适应。

5.4.4 室内通风和光照条件好,温度和声音环境舒适。

5.4.5 前台接待空间充足,服务岗位数量与接待内容相适应。

5.4.6 有适宜的空间和设施供露营者等待和短暂休息。

5.4.7 室内绿化、装饰和展陈应体现营地的特色和主题。

5.4.8 应有资料架,提供休闲露营指南和相关资料。

5.4.9 应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设备。

5.4.10 应配备信息自助查询、移动设备充电等设施。

5.4.11 应配备无障碍设施和通道。

5.5 服务保障区

5.5.1 服务保障区可与服务中心合并设置。

5.5.2 管理办公区规模适宜,满足常驻人员工作需要。

5.5.3 应设置购物店,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和相关休闲用品。

5.5.4 应提供洗衣服务,提倡露营者自助洗衣。

5.5.5 应设置公共餐厅,提倡露营者自助烹饪。

5.5.6 应提供医疗服务,配备基本急救药品,能进行急救治疗。

5.5.7 应设置布草换洗和易耗资料储备间,保障日常更换更新。

5.5.8 综合特色休闲活动,能提供相关器材、设备的租赁服务。

5.5.9 可设置会议室和商务中心,满足露营者特定商务活动和交流需要。

5.6 自驾车露营区

5.6.1 自驾车营位由停车位和帐篷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5.6.2 每个自驾车营位的占地面积宜不小于50m2

5.6.3 停车位应做地表生态硬化,标线清晰。

5.6.4 帐篷位应高于周围地面15cm及以上。

5.6.5 帐篷位宜为草坪,或生态硬化,或架空的木质平台,排水效果好。

5.6.6 车辆停泊后的两车间距离应不小于2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高。

5.6.7 营区应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5.6.8 宜位树木、花架,遮阴效果好,并兼顾景观效果。

5.6.9 宜配备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等设施器材及安放处。

5.6.10 应配备公共使用的开水房、洗漱池、淋浴间和小型活动场。

5.7 房车宿营区

5.7.1 房车宿营区由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5.7.2 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宜各自分区设置。

5.7.3 每个房车营位由停泊位和附属休闲区组成,占地面积宜不少于80m2

5.7.4 房车停泊位地面做生态硬化,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适宜。

5.7.5 附属休闲区宜有树木、园艺、沙地、水等景观配置。

5.7.6 房车停泊后的两车间距不小于3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5.7.7 营区应铺设给排水管网,以及电源、有线电视、网络等综合管线,合理设置与房车相应设备的借口。

5.7.8 营位内宜配置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垃圾收纳箱等设备器材及安放出。

5.7.9 应在合理位置配备盥洗间、淋浴间、厕所、垃圾收纳箱等。

5.8 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

5.8.1 垃圾收集箱数量适宜,分布合理,造型美观,结实耐用,防雨、仿腐、防燃,实施分类收集。

5.8.2 对废弃电池、污油等危险废弃物应专门回收。

5.8.3 设置废弃物收纳站,位置与其他功能区有一定距离,位于营地下风处,并有绿化带隔离。

5.8.4 收纳设施设备齐全,场地清洁、无异味。

5.8.5 对污水、废弃物及时外运,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5.8.6 宜设置污水处理站,排放符合GB 8978的要求

5.8.7 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5.9 特色功能区

5.9.1 可设置休闲俱乐部,提供品酒、品茶、阅读、健身等各类休闲设施和服务。

5.9.2 可设置木屋住宿区,设施和服务应达到GB/T 14308中二星级的必备条件,卫生状况应符合GB 9663标准相关要求。

5.9.3 可设置专门的帐篷露营区,提供集中的帐篷露营设施和服务。

5.9.4 可设置儿童娱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安全、可靠,符合GB 8408的相关要求。

5.9.5 可设置户外运动区,提供戏水、垂钓、健身路径、团队训练等活动场地和服务。

5.9.6 可设置休闲娱乐区,提供棋牌、KTV等娱乐设置和服务。

5.9.7 可设置露天活动场,开展聚会、篝火、电影等聚集型休闲活动。

5.9.8 可设置商务休闲区、宠物乐园等功能区。

5.9.9 根据要求,按照突出特色、增进体验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可设置其他特色功能区。

5.10 公共厕所

5.10.1 在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和自驾车露营区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5.10.2 通风和照明良好,整洁无异味,标示规范醒目,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5.10.3 设计符合CJJ 14的要求,排放符合GB 7959的要求,不污染自然水体。

5.10.4 设施和卫生管理指标应达到GB/T 18973 的二星级及以上要求。

5.11 电力及照明

5.11.1 应多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5.11.2 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

5.11.3 应配备应急照明设置或工具。

5.11.4 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5.11.5 灯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顾照明效果、景观效果与舒适度要求。

5.11.6 出入口、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5.11.7 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符合CJJ 45的规定。

5.11.8 各营位的照明应使用柔和灯光。

5.12 标志标识

5.12.1 营地及出入道路应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导标识,符号标志应符合GB/T5845.2的要求。

5.12.2 各功能区和场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的要求。

5.12.3 营地及其周边环境中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内容均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5.12.4 营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 的要求,标志内容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

5.12.5 营地临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悬崖陡壁等险要地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内容应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5.12.6 标志标识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

6 服务质量

6.1 管理制度

6.1.1 各类管理制度齐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1.2 有明晰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

6.1.3 对外包服务商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6.1.4 对投诉按GB/T19012的要求及时处理。

6.2 服务要求

6.2.1 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多实行自助服务。

6.2.2 员工应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2.3 员工服装分类清晰且有特色,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

6.2.4 员工使用礼貌用语,主动热情地为露营者提供服务。

6.2.5 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预定、入住、保洁、离营者基础服务。

6.2.6 能提供代客泊车、票务代订、旅游导览、技能指导、车辆清洁和故障维修等附加服务。

6.2.7 24小时值班的服务电话。

6.2.8 能提供休闲活动组织,可提供儿童和老人看护托管等专门服务。

6.2.9 儿童游乐区配有专业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应符合GB/T16767的要求。

6.2.10 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鼠等有害生物烦扰。

6.2.11 宜提供宠物托管服务。

6.2.12 充分使用电子商务。

6.2.13 有独立网站,信息更新及时。

6.2.14 使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6.2.15 宜提供覆盖营地的网线网络。

6.3 安全保障

6.3.1 应针对突发性事件(如地址灾害、气象火灾、火灾等)制定紧急预案,事故处理及时、妥当,备案记录准确、齐全。

6.3.2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照GB 50016的标准执行,灭火器材的配置和设计符合GB50140的要求。

6.3.3 存在火灾隐患的区域,除按要求设置消防栓,还应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砂箱等),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应摆放在醒目的位置。

6.3.4 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旷场所应设置防雷设施,符合GB 50057的要求。

6.3.5 应设置必要的防盗围墙、围栏,宜配置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6.3.6 应有紧急疏散方案。

6.3.7 应结合场地环境类型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

6.3.8 应与附近医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能及时运送患者、伤者就近治疗。

6.3.9 有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h巡视。

6.3.10 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能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6.3.1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部分:帐篷露营地

1 范围

GB/T31710的部分规定了帐篷露营地的分类,选址与布局、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面向大众休闲需求的帐篷为主要住宿设施的露营地,不适用于科考探险,高山攀登等特种活动使用的专业露营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措施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2部分:旅游体闲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5895.3 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期 3部分: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31710.1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1部分:导则

GB 5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 分类

3.1 按可进入性分:步入式露营地、徒步式露营地、骑行营地、船入式露营地、飞入式露营地。

3.2 按自然环境分:山地露营地、滨水露营地、森林露营地、海滨露营地、草原露营地、沙漠露营地等。

4 术语和定义

GB/T 3171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帐篷露营地 tent campground

以帐篷为主要住宿设施的露营地。

4.2

步入式露营地 walk-in sites

位于停车场附近,步行30min内抵达的帐篷露营地。

4.3

徒步式露营地 hike-in sites

通过较长距离以徒步方式进入的帐篷露营地。

4.4

骑行营地 ride-in sites

通过自行车、摩托车、马匹等骑行工具进入的帐篷露营地。

4.5

船入式露营地 boat-in sites

通过船只进入的帐篷露营地。

4.6

飞入式露营地 fly-in sites

通过空中飞行器进入的帐篷露营地。

5 选址与布局

5.1 选址

5.1.1 应选择在生态良好、风景优美、视野开阔、水源有保障的区域。

5.1.2 应避开滑坡、洪水、巨浪、高压线、雷电多发区等易燃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段,以及存在有伤害植物或生态脆弱的区域。

5.1.3 应远离有污染排放的工厂、矿山、风电场等设施。

5.1.4 周围30km1h车程范围内应有能力为露营者提供紧急救助的设施或条件。

5.1.5 步入式和徒步式营地周围10km范围内应有高速公路(岛屿型营地除外)

5.1.6 所在场地的地形相对平整,坡度不宜大于15°

5.2 布局

5.2.1 应在场地环境的生态承载力之内确定营地规模和接待容量。

5.2.2 整体布局应因地质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天然地形及自然资源。

5.2.3 营地内的功能分区应清晰,交通组织流畅。

5.2.4 营地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可体现相应的文化主题。

5.2.5 营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达到50%以上(沙漠露营地除外)

5.2.6 机动车辆应在营地外或指定停车场停泊,禁止驶入露营区。

5.3 功能区设置

5.3.1 帐篷露营地应至少包括服务中心、露营区、公共卫浴间、公共厕所、废弃物收纳站等基本功能区和设施。

5.3.2 根据露营休闲活动需要,可设置户外运动区、餐饮商业区、木屋露营区、儿童娱乐区等特色功能区。

5.3.3 根据露营地类型,可设置停车场、停机坪、码头等功能设施。

6 服务设施

6.1 服务中心

6.1.1 位置合理,与外部以及内部各功能区之间的交通衔接便利。

6.1.2 建筑体量、风格与环境协调,可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具有醒目的标志性。

6.1.3 服务空间和服务岗位数量适宜,成分考虑露营者的自助服务需求。

6.1.4 应配备信息查询、移动设备充电等设置。

6.1.5 应有销售生活必须品的柜台。

6.1.6 应配备基本急救药品,能提供急救治疗。

6.1.7 宜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设备。

6.1.8 应提供露营活动相关器材、设备的租凭。

6.2 露营区

6.2.1 露营区应在营地内开阔、有树阴、无有害生物的区域。

6.2.2 露营营区树木和高大乔木枝下净空应不低于2.2m

6.2.3 露营区的营位数量宜不少于30

6.2.4 营位与服务中心的距离不宜超过5min步行路程,宜有电瓶车或小推车提供接驳服务。

6.2.5 营位的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5cm及以上。

6.2.6 每个营位的占地面积宜不小于20m2

6.2.7 营位地面应干燥、坚实,宜位草坪,或生态硬化,或架空的木质、石质平台,排水效果好。

6.2.8 营位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60mm

6.2.9 营位之间的距离宜不小于2m

6.2.10 草地和沙漠等地域的营位中打地钉的间隔应不小于2m

6.2.11 根据需要可设置水槽、电源插座及烧烤器具。

6.3 公共卫浴间

6.3.1 根据露营区的营位数量和露营者数量配备公共卫浴间。

6.3.2 应保证每人每天至少30L的用水量。

6.3.3 男、女浴室应分开设置。

6.3.4 浴位宜按照男151个和女每10人一个的比例配置。

6.3.5 卫浴间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

6.3.6 宜采用太阳能灯清洁能源供热。

6.3.7 提供热水时间宜不于4h/d

6.3.8 环境卫生符合GB 9665的要求。

6.4 公共厕所

6.4.1 除特殊区域的帐篷露营地,一般应配置公共厕所。

6.4.2 厕所数量和布局合理,在服务中心和露营区应至少个设置1个厕所。

6.4.3 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标识规范醒目。

6.4.4 设施和卫生管理应达到GB/T 18973的二星级要求。

6.4.5 厕所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

6.4.6 厕位、便池宜采用环保免冲式或水冲式。

6.4.7 排放应符合GB 7959的标准,不污染自然水体和生态环境。

6.5 废弃物收纳站

6.5.1 服务中心和露营区应设置分类垃圾箱,位置适宜,外形美观。

6.5.2 在露营区宜按照每4个临近营位设1个垃圾箱的比例设置。

6.5.3 应在距离露营区、服务区等功能区50m之外、营地的下风处,设置集中的废弃物收纳站。

6.5.4 收纳站场地清洁、无异味。

6.5.5 应设置污水排放系统或污水收纳装置,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的要求。

6.5.6 污水、废弃物应及时外运,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6.5.7 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6.6 电力和照明

6.6.1 有条件的营地应配备电力和照明系统。

6.6.2 应多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6.6.3 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

6.6.4 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或工具。

6.6.5 出入口、服务中心、卫浴间、厕所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6.6.6 露营区的照明应使用柔和灯光。

6.7 特色功能区

6.7.1 可设置户外运动区,提供游泳、垂钓、拓展训练、自行车等活动场地和服务。

6.7.2 可设置餐饮商业区,提供简餐、物品采购、棋牌等休闲场所和服务。

6.7.3 可设置木屋等其他类型的宿营设施,数量不宜超过帐篷营位数量的1/2

6.7.4 可设置儿童游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安全、可靠,符合GB 8408的相关要求。

6.7.5 可设置露天活动场,开展聚会、篝火、电影等聚集型休闲活动。

6.8 标志标识

6.8.1 各功能区和场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的要求。

6.8.2 营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标志内容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

6.8.3 营地临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悬崖陡壁等险要地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内容应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6.8.4 标志标识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

7 服务质量

7.1 基本要求

7.1.1 各类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7.1.2 应有明晰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

7.1.3 员工应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1.4 员工数量配备适宜,引导露营者自助服务。

7.1.5 应有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24h值班。

7.1.6 应结合场地环境特点及易发生的人身伤害的类型,提供相应的紧急求助服务。

7.1.7 应快捷高效地提供预订、入住、保洁、离营、电瓶车或手推车接驳等基础服务。

7.1.8 应提供旅行导览、技能指导等附加服务。

7.1.9 应使用电子商务和网络等新媒体提供服务。

7.1.10 宜提供覆盖营地的无线网络。

7.1.11 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等有害生物烦扰。

7.2安全保障

7.2.1 应针对突发性事件(如地址灾害、气象火灾、火灾等)制定紧急预案,事故处理及时、妥当,备案记录准确、齐全。

7.2.2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照GB 50016的标准执行,灭火器材的配置和设计符合GB50140的要求。

7.2.3 存在火灾隐患的区域,除按要求设置消防栓,还应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砂箱等),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应摆放在醒目的位置。

7.2.4 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旷场所应设置防雷设施,符合GB 50057的要求。

7.2.5 应设置必要的防盗围墙、围栏,宜配置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7.2.6 应有紧急疏散方案。

7.2.7 应结合场地环境类型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

7.2.8 应与附近医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能及时运送患者、伤者就近治疗。

7.2.9 有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h巡视。

7.2.10 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能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7.2.1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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