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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一定要当事人自己先申请吗?

 昵称11935121 2018-05-31

是的。

题主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因为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留,错误逮捕,甚至会被错误的审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确认为无罪,如果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请?还是说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请,只要在家等待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把赔偿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须先申请,才能有国家赔偿。

首先,权益受侵犯,获得国家赔偿是权利

公民合法权益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必须依受害人先行申请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从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权利侵害,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类似于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与索赔的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一种受害人与国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索赔关系,比如当事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后被释放、不起诉,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差异,明明自己是无罪的,但是怕麻烦,不再、“不敢”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一般情况下,被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被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被错误定罪量刑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很多当事人对这种民告官的索赔有畏惧心理,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各种赔偿的情形、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也正为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刑事国家赔偿可以考虑由申请启动变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职权启动,就是不管受害人、当事人有没有申请,只要发生了可以国家赔偿的事由,就直接按标准赔偿即可,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减轻申请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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