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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大鹏展翅9981 2018-05-31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指导意见,但并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级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裁判观点也不一致对此问题,我们在本公众号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临时重要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的立法建议》一文中有相关论述,这里我们再次进行深入探讨。


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设立的宗旨是保障承包人能及时获得工程款。然而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下,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而是法律上定义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是否足额、及时付款,签约承包人并不十分关心,但这却间接影响着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更是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尽管转包行为、违法分包行为违法,但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虽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着是否代表着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处我们拟从最高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展开分析:

支持案例: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永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00号

裁判观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及范围问题。首先,根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昶德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杨永定施工,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杨永定实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及优先权,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泰隆公司作为发包方及工程接收方亦未提出异议,故作为违法分包人的昶德公司主张杨永定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


不支持案例:

裁判日期:2017年11月17日

青海宏基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62号】

裁判观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的批复明确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实际施工人进入建设工程领域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获得更多的等同于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故达禹公司行使的是实际施工人边茂雪的实体权利,依法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达禹公司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予驳回。同样,《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有关承包人申请拍卖、折价的权利也不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只是实际施工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拍卖、当事人协商折价等手段进行执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有关承包人申请拍卖、折价的权利,达禹公司主张拍卖所涉及的已建工程的请求应予驳回。 ”

我们的观点: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在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理由:

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但我们认为这里的承包人并不能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为名义上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应理解为使用工程价款并进行工程实际建设的承包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一旦签约承包人没有进行工程建设,也不真正使用工程价款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的进度及质量也不够重视,则法律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要真实保护的对象将出现偏差。

《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这里实际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代替签约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进一步推论可知,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仅仅是其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一种方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综上,实际施工人应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只不过在具体行使该权利时,鉴于《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条件限制,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要想成功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质量合格;

该条件是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仅能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方能主张工程价款,也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权应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如工程并未完工,此前提条件仍应满足,只不过应相应调整为质量合格。

2. 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过程中,承包人已主张优先受偿权,则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再次主张,但其有权在承包人受偿后向承包人主张相应债权。因此,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还应满足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的条件。

3. 仅能就其建设部分主张;

这一点实际上是从理论上提出的要求,因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工作成果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在实现权利时,很难区分哪一部分价值属于实际施工人建设所得,实践中处理时也并没有进行这样详细的区分,而是在计算出其完工价值后,让其在该价值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即可。

4. 主张受偿的范围应是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

实际施工人能主张工程价款源于《解释》的规定,其直接债务人应是承包人,其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法律关系。就发包人而言,其不应因主张债权的主体不同而承担不同的债务。因此《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也仅能在发包人欠付范围主张优先受偿权。

延伸

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指导意见

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4.05 发布)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04 发布)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

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不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4]2号)

7、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南2012》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作者:高级合伙人姚宗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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