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张文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物美集团冒充为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呈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再审辩方观点:再审开庭中,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只是上报项目材料的渠道;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是真实的,信息化项目的主要内容已经实施并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目标;物流项目虽然遇到国家和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用地调整等诸多障碍,但也通过异地实施的方式实现了当初申报时设定的目标;张文中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再审检方观点:再审开庭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请国债技改贴息资格依据不足,物美集团在申报过程中有不实内容但不是诈骗行为,也没有因不实申报导致有关审批机关陷入错误;物美集团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物美集团并未意图非法占有该笔资金。故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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