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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性侵未成年人案例,7旬男子零食诱惑一次奸淫4幼女

 来开好运 2018-06-01
江苏公布性侵未成年人案例,7旬男子零食诱惑一次奸淫4幼女
2018-06-01 10:19:00

正值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苏法院发布《2018年度江苏法院依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寄望借此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为祖国的花朵构建好成长的园地。
编者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动频繁,生活节奏加快,同时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家庭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一些家庭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管,加之未成年人自护能力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往往使未成年人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智能手机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络社交平台侵犯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教职人员利用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份便利性侵未成年幼童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教育主管机关及未成年父母的高度重视。
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力惩治此类犯罪并有效震慑潜在不法分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更多的监护人、家庭、学校有效承担起监护教育职责,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让未成年人远离伤害。最后,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中存在问题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群体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加安全、和谐、宽松的社会氛围。
一、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性侵未成年人案例
【案情概要】

案例一:2016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女,15岁)网聊认识后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何某某以将二人聊天记录发到网上相威胁,要求李某某带一女同学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7月2日10时许,李某某以借书之名义将被害人吴某某(女,14岁)骗至一毛坯房内,被何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奸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胁迫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系强奸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网络QQ聊天工具,分别化名“周梓晟”、“王磊”、“吴驰”及“算命先生”与被害人赵某某(女,15岁)、钱某某(女,12岁)、孙某某(女,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三被害人如想和“周梓晟”、“王磊”、“吴驰”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某县某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三: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短信、网络聊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詹某某裸照后,以发布裸照或聊天记录等为要挟,强迫詹某某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并对被害人詹某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刘某某还以同样手段强迫周某某、吴某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均遭拒绝。刘某某还发送色情图片给被害人郑某某(未满14周岁),要求郑某某给其发送裸照,在强迫周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周某某报警,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被害人詹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还强行猥亵被害人詹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上述三起利用网络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不法分子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利用未成年女生涉世不深、自我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在套取未成年人个人、家庭等基本信息后,采用谎称年龄、谈恋爱、金钱诱惑等手段,或直接将被害人骗出发生性关系,或以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伤害未成年人亲属等方式相要挟,强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女童社会阅历较浅,自护能力不强,面对威胁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对不法分子的威胁言听计从,使得不法分子连续作案成为可能,也给有关机关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希望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发布,能够让未成年父母、监护人、教育机构引起足够的重视,汲取其中教训,让未成年人在接触网络、学习互联网应用知识的同时,有意识、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教育和防范,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伤害。
二、利用长辈、长者身份性侵未成年人案例
【案情概要】

案例一: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男,时年70岁)在某市某镇以面包、糖果、少量零钱为诱饵,先后将周某某(女,时年8岁)、吴某某(女,时年5岁)、郑某某(女,时年6岁)、王某某(女,时年4岁)骗至家中,采用强迫手段强行与上述四名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奸淫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案例二: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葛小某系继父女关系,二人自2008年起共同生活。2013年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葛小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两次对被害人葛小某实施奸淫行为。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明知被害人葛小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男,59岁)因受被害人宋某某(女,时年10岁)父亲委托,驾驶电动三轮车接放学的宋某某回家途中,谎称刹车有故障,停车后采用亲吻、抚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猥亵,十余分钟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宋某某回家后当即告知父母,遂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猥亵被害人的时间长达十余分钟,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且归案后拒不悔罪、认罪。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
上述三起案例均是长辈、长者性侵幼女的案件,其中前二起构成强奸罪,第三起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从重处罚。
案例一中,被告人罗某某已是一位古稀之年的老者,以零食、少量金钱为诱饵诱骗4至8岁不等的四名幼女至其家中实施奸淫,其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恶劣,罪行严重。法院依法以强奸罪从重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本案中,罗某某实施性侵犯罪时间跨度近二年,但由于受害人年龄小,性别意识不强,加之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不到位,没有能够及时发现,以致被告人罗某某连续作案得逞,凸显现阶段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别教育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乏。
案例二中,被害人首次被性侵时年龄偏低、性防护意识较低,其在受到侵害后选择第一时间告知了其母亲,而其母亲出于多种因素考虑未能及时报警,而是选择与被告人离婚,但不久又因被告人认错、写保证书,亲属从中说情等原因又与被告人复婚,将被害人再一次置入危险环境当中,以致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究其原因,与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等不无关系。被告人葛某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对被害人本应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职责,但其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两次性侵继女,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社会影响恶劣,故依法对其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中,被告人关某某以三轮车接送小学生往返学校为职业,被害人平时与父母一同坐车,案发当日因父母有事,遂委托被告人单独前往学校接送,以至于给关某某以可乘之机。好在被害人宋某某案发时为10周岁的儿童,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遭猥亵后通过拳打、泼水等方式进行反抗,期间有路人经过时被告人关某某有所收敛,并没有导致严重后果。被害人回到家中后及时告知父母,遂报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当前猥亵儿童犯罪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未成年父母的家长、监护人要谨防熟人作案,对于虽认识,但并不是十分熟悉了解的异性朋友、老乡、同学家长等人员均应保持应有的警惕。
三、教职员工利用身份便利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案例
【案情概要】

案例一:2016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某在某市某课外培训中心担任老师期间,在教学时或课间休息时,采用抚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等手段,多次对被害人蒋某某(女,9岁)、沈某(女,13岁)、韩某某(女,11岁)实施猥亵。2017年7月,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被告人朱某某系某市某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在其亲属开办的托管学校担任作文辅导老师。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在该托管学校内对被害人秦某某、许某某(女,均不满14周岁)补习作文期间,采用抚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两名被害人进行猥亵。后被学生家长发觉而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对被辅导的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朱某某身为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辜负了学生及家长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涉及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工作。
案例三:被告人孔某某(男,83岁)是一名退休教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年来,孔某某在某小区自己家中做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孔某某进行一对一学习。2017年1月其先后在家中对曹某某、严某某(女,均未满14周岁)采取亲吻、摸抚被害人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奸淫,其中对曹某某实施猥亵一次、奸淫一次,对严某某实施奸淫一次,事后,孔某某都会带孩子去逛街买文具及零食,并要求孩子承诺不告诉家长。后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而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孔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孔某某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对幼女性侵,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四:被告人魏某某系某市某小学门卫保安。2016 年11 月初的一天下午学校放学后,魏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该学校东门卫室内,对进入门卫的该校女学生陶某某(女,11岁)进行搂抱。后又于2016 年11 月10 日下午放学后,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抚摸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评析】
中国有尊师重教的古老优良传统,家长和学生对教职人员怀有善良的尊敬和服从心理。教职人员滥用这种信任,利用身份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行为,尤其令人不能容忍。校园生活是未成年人必经的阶段,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教育是保护未成年校园安全的重要途径。教职人员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校园生活的重要引导者,应具有高尚的道德素养,在授予知识的同时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一名教职员工严重侵犯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禁止令的形式暂停其从业资格,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类似教师或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务必要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足够重视,一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的教职人员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在给孩子选聘课外辅导老师时要尤为慎重,不可盲目选择无正规场所、无办学资质的机构或场所。
(本文原标题:《2018年度江苏法院依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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