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企业在耍心眼。 根据我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但多数单位喜欢从试用期结束后职工交纳社保,虽然名义上说的大义凛然,可以剔除不合格的职工,只有合格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社保。 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儿的。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超出两年,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予受理有关维权申请。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也就是说自从我们企业给职工购买社保开始终止。 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3-5年,之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没有缴纳的社保,就再也讨不回来了。 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有,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等等。 因此,对于这样的单位我们应当最好在两年内辞职,申请双倍工资和保险补缴。不过主动辞职又不能享受失业金,而且还有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又是两难的选择,用人单位可能就吃准了这一点,才采用这样的行为的。 其实还是希望我们大家一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趁在这个单位工作没多久,没有多少忠诚感,就立马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只要大家都形成习惯,用人单位才不会干这样的事情,我们的社会遵纪守法氛围才会越变越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