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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专票是否涉及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刘刘4615 2018-06-02
 
 
原创: 税务争议 明税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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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杰克股份(603337.SH)于2017年1月6日发布IPO招股书,披露子公司取得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稽查局以虚开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违法事实:子公司浙江众邦2010年及2011年从宁波鑫德电子元件商行购买弧形传感器而取得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由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涉及进项税额1.31万元。


2.处罚及依据:2013年10月17日,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3条(偷税)、64条(应缴未缴)、暂行条例及国税发[1997]134号等,以偷税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违法行为论处予以处罚:1、对造成偷税行为的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116.85元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289.49元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额32,406.34元。2、对浙江众邦2010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杰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1.6】详细披露如下:


第九节  公司治理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三)因浙江众邦2010年及2011年从宁波鑫德电子元件商行购买弧形传感器而取得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由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涉及进项税额1.31万元,2013年10月17日,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对造成偷税行为的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116.85元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289.49元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额32,406.34元。2、对浙江众邦2010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因交易金额较小,浙江众邦财务审核人员未予以足够重视,未能及时识别该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与交易方的不一致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临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证明:浙江众邦的该项被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该公司未受到我局其他行政处罚;临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证明:浙江众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2768509103K。该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所执行的各项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依法按期申报、缴纳各项税金,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税观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浙江众邦从宁波鑫德电子元件商行购买弧形传感器而取得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由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被稽查局界定为偷税行为,依法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偷税行为涉及进项税额1.31万元,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稽查局对此造成偷税行为的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于法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浙江众邦取得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财务审核人员未予以足够重视,未能及时识别而导致的,且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稽查局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于5000元的罚款合法合理,对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敲响了警钟,在未来的财务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核对取得的发票,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MT-TD-013,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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