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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FZQ快乐双宝 2018-06-04
并企养2017〕11号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发〔2017〕15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办理退休审核。为确保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计发平稳运转,现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事项和流程变更如下:
一、按照《关于建立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219号)文件精神,参保单位对符合国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的职工,在其退休前三个月内,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办退休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工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退休类别、拟办理退休时间等。女职工拟办理退休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退休前的岗位,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技术岗位退休的,要公示从事何种管理岗位及其该岗位定性为管理岗位的依据;原为干部解聘后按生产岗位退休的,要公示生产岗位的工种及依据和生产岗位工作年限。公示期一般为10天。对公示后没有疑问或有疑问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和退休待遇审核申报。
二、参保单位对参保职工档案进行自审和公示后,符合正常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携带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并认真填报《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表》(附件1)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核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手续,有折算工龄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基本养老金起付时间严格按照晋人社厅函〔2011〕659号、晋人社厅发〔2017〕1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单位未与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信息等原因而延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延误欠发的待遇由参保单位补发。因信息不准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超发部分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要全额追回;欠发部分,属于经办机构责任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属于参保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发;属参保人员个人责任的,不予补发。
四、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办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手续产生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参保单位填写《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确认争议报送表》(附件2),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五、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伪造档案和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的要求处理,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经办流程:参保单位自审后携带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并认真填报《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表》到养老经办机构综合科核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用工形式、个人身份、正常退休时间)――综合科核对、变更并签署意见(有折算工龄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参保单位携带已签署核对意见的《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表》到征缴科核实缴费情况――征缴科对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按规定清理欠费(灵活就业期间的空月需附申报单位和本人书面说明)后转入退休库――参保单位携带人事档案和《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表》到发放科进行待遇审核――发放科提取正常退休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和待遇初审――初审后退休人员到退管科采集指纹――发放科科长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复审――参保单位到信息科打印《太原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并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的由参保单位盖章确认交回发放科――发放科在《太原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盖章确认――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七、《太原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参保单位存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一份由发放科负责整理归档。本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长期。《太原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参保单位、经办机构综合科和发放科负责整理归档。本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长期。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对和待遇计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每年要对近三年内正常退休人员的信息逐人逐项与经办机构核对,提前做好信息补录或修正工作,自审中发现有应缴未缴、档案材料短缺等情况的,要提前做好补缴和材料补充工作,以确保核实工作高效运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信息核对和待遇计发工作,争取在年底前按新办法运转。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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