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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

 超越梦想之上 2018-06-04

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①

"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6-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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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有多个“可以”,这些“可以”就是权力,用得好,能够成为正风肃纪、反腐惩贪的利器;用不好,就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讲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的实践,敬请关注。

  【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前不久,江西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邓必晶在对被调查人的同事李某进行询问时吃了个闭门羹——李某要么三缄其口,要么顾左右而言他。邓必晶感到:李某好像有心事。

  经了解得知,李某进单位时,被调查人是招录他的主考官,李某一直对被调查人很尊敬,被组织找来询问情况,李某思想负担较重,不愿配合。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邓必晶没有继续询问,而是给李某解读监察法对“询问”的相关规定,并告知李某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终,询问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这次询问,邓必晶认识到,看似简单的询问并不简单,如何使证人提供证据证言学问不少,“首先要依法依规,其次还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深入细致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打开心结,确保证言质量。”

  监察法将实践中监察机关使用的询问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有不同特点,这就对调查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要强化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程序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还应讲究方式方法。”江西省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牵头负责人饶华东说。

  浙江省遂昌县纪委监委在办理蔡源乡社保员项某挪用公款案时,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光是需要询问的证人就有25人。询问前,此案的调查人员按规定向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询问通知书,并向其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部分重要证人进行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规范的程序给接受询问的证人营造了严谨的氛围,使该案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取得了项某涉嫌违纪违法的关键证据,为案件突破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如果条件允许,经批准,可以在监察机关以外的地方询问证人,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证人的心理压力,营造出宽松环境,便于证人自主作证,如实提供证言。”饶华东说。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在办理浙江省天然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计划管理部原经理胡某某受贿案时,为确定其中一笔受贿事实,经领导同意,调查人员决定对胡某某妻子黄某某进行询问。制定谈话方案后,调查人员提供了三个谈话场所供黄某某选择,按照黄某某意愿,确定谈话场所为其工作地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由于谈话对象系女性,该区纪委监委专门抽调2名女性工作人员现场陪同,从出示工作证件到笔录确认签字,全程视频记录留档备查。规范高效的询问方式,使调查人员顺利获得了黄某某的证言。(记者 李伟 颜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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