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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LaoLiaojian 2018-06-05

1    适用范围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及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2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

《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17227—2014)》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

《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 28930-2012

《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

《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

《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8771—20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

《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WS/T101—199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    检查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3.1    主要工作任务

3.1.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3.1.2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等实行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3.1.3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以及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学校内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3.1.4学校健康教育及健康体检的卫生监督。

3.1.5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3.1.6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3.2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3.2.1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3.2.1.1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3.2.1.2 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3.2.1.3 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3.2.1.4 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3.2.1.5 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3.2.1.6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3.2.1.7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3.2.2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3.2.2.1 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3.2.2.2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3.2.2.3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3.2.2.4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3.2.2.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3.2.2.6 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3.2.2.7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3.2.2.8 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3.3    监督检查前准备

3.3.1卫生监督员应掌握学校卫生监督检查相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3.3.2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学校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学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采样、现场快检等工具。

3.3.3告知被监督学校检查内容、学校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告知有碍监督检查的除外。

3.4    监督检查要求

3.4.1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3.4.2 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学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4.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3.4.4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3.4.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3.4.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3.4.7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3.4.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3.4.9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4.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3.4.1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遵循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

4.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4.2    检查内容

4.2.1检查对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

4.2.2资料审核

4.2.3现场审查

4.2.4竣工审查

4.3    检查要求

4.3.1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

4.3.2经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学校校舍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如实签署设计审查意见或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4.4    检查方法

依据学校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

4.4.1受理审查

审查相对人申请的建设项目属本部门管辖;申请的内容是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申请人具备所申请活动的行为条件;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齐全,申请登记表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4.4.2受理程序

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申请通知书》,进行登记编号;对申请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5日内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材料,逾期不补正,按未申请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资料,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4.4.3审核资料

审核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依据卫生标准、规范,审核卫生专篇中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沐浴场所、旅店、学生宿舍、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符合卫生要求。

4.4.4现场审查

4.4.4.1听取申请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学校规划、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介绍。

4.4.4.2 对学校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影响程度。

4.4.4.3 必要时,请专业部门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

4.4.4.4 制作《现场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4.4.5竣工审查

4.4.5.1 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后,审查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学校教学环境评价报告等。

4.4.5.2 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制作竣工验收《现场笔录》。

4.4.5.3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4.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4.6    检查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建设选址、设计、竣工投入使用前是否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或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要求;项目设计、选址、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购买、使用的卫生用品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件等。

5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法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5.1    检查依据

本指南2中所列依据都是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5.2    检查内容

5.2.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等项内容,分别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5.2.2检查对象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内容,确定检查对象,包括学校、学校内各相关部门及学生健康相关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等。

5.3    检查要求

5.3.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和落实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3.2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3.3监督检查学校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学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指导,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5.3.4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3.5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3.6 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用品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3.7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5.3.8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5.4    检查方法

依据学校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查阅、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5.5    法律责任

根据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学校是否违反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违法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6.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医疗废物处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6.2    检查内容

6.2.1检查对象

学校、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及学校相关部门。

6.2.2机构和人员

6.2.2.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

6.2.2.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6.2.2.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6.2.3卫生管理

6.2.3.1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6.2.3.2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6.2.3.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2.3.4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6.2.3.5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6.2.3.6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6.2.3.7是否对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6.2.3.8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6.2.3.9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3.10是否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6.2.3.11是否存在违规对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

6.3    检查要求

6.3.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和落实措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6.3.2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6.3.3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6.4    检查方法

6.4.1现场询问学校卫生工作负责人有关信息、实地查阅学校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教学方案、学校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设置文件、疫情报告人员名单、年度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记录、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记录、疫情报告卡(表)填报表、学生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汇总表、在校学生名册等文字资料。

6.4.2查阅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件印。检查是否按计划免疫规程进行接种疫苗。检查接种疫苗查验登记记录,补证、补种记录。

6.4.3现场检查学校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栏、宣传方式和途径、宣传时间、课时及宣传内容。

6.4.4传染病发生时,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现场检查发生班级、宿舍等环境消毒处理记录、所用消毒药品、器械索证情况,包括消毒药品、器械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标签,消毒药物是否在有效期内,调查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传染病疫情管理规定案。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群体性预防接种案。

学校或者个人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投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6    检查要点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7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7.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其它与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7.2    检查内容

7.2.1检查对象

学校、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部门。

7.2.2一般监督内容

7.2.2.1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7.2.2.2是否建立并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7.2.2.3涉水产品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7.2.2.4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频次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7.2.2.5是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2.3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7.2.3.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7.2.3.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7.2.3.3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有肉眼可见物。

7.2.3.4生活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7.2.3.5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其它要求。

7.2.4二次供水

7.2.4.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7.2.4.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生活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7.2.4.3生活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7.2.4.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和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7.2.4.5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它要求。

7.2.5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

7.2.5.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7.2.5.2周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7.2.6开水

7.2.6.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

7.2.6.2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

7.2.7分质供水

7.2.7.1分质供水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7.2.7.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7.2.7.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7.2.8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7.2.8.1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饮水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件。

7.2.8.2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7.2.8.3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7.2.8.4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7.2.8.5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7.3    检查要求

7.3.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7.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7.4    检查方法

7.4.1检查学校生活饮用水供应方式,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7.4.2现场查阅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检查涉水产品检测报告、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是否有效。

7.4.3查阅水质检测登记记录,是否定期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

7.4.4每年对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7.4.5检查水质消毒药物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卫生许可批件或评价报告。

7.4.6对供水设施、防护设施、周围环境依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7.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学校饮用水供应量不足案。

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案。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健康管理案。

(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6    检查要点

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为重点,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  学习时间和教学环境卫生监督

8.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8.2    检查内容

8.2.1检查对象

学校、教室及相关部门。

8.2.2学习时间

小学不应超过6小时、中学不应超过8小时、大学不应超过10小时,每节课小学不应超过40分钟,中学不应超过45分钟、课间休息不应少于10分钟。

8.2.3教学环境监督监测

8.2.3.1教室人均面积。

(1)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

(2)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8.2.3.2采光。

(1)学校教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宜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人。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Ⅲ类光气候区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按《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查出,所在光气候区应按GB/T50033中国光气候分区图查出)。

(3)窗地面积比不低于1:5。

4)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执行。

8.2.3.3照明。

(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

(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4) 教室黑板是否设局部照明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8.2.3.4黑板。

(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 m×4.0 m,小学不小于1 m×3.6 m);

(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比不大于20%);

(3)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为0.8~0.9 m,中学为1~1.1 m)。

8.2.3.5课桌椅。

(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

(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

(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不应小于40%;

(4)普通教室课桌椅布置: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m,中学不宜大于9.0m;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8.2.3.6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3)冬季采暖期室温不应小于16℃(适用于采暖地区)

(4)新建或新装修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投入使用。

8.2.3.7环境噪声

(1)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50分贝;

(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不应小于25 m;普通教室不受音乐教室等外环境干扰)。

8.3    检查要求

8.3.1依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标准及检测报告,对教学环境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的,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8.3.2将教学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8.4    检查方法

8.4.1检查学校学生的学习时间、课时安排。

8.4.2依据学校相关卫生标准对学校教学环境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协调相关机构开展教学环境卫生检测。

8.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教学环境卫生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1)教室人均面积(2)采光(3)照明(4)黑板(5)课桌椅(6)教室微小气候(7)环境噪声

上述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8.6    检查要点

对学校学生的学习时间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环境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9    学生用品卫生监督

9.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

《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17227—2014)》

《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 28930-2012)》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

《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8771—200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生用品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9.2    检查内容

9.2.1检查对象

学生用品集中采购、免费供给的学校。

9.2.2学校学生用品集中采购的卫生监督

查验学校为学生集中采购或免费供给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是否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所购或免费供给的物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3    检查要求

9.3.1学生用品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

9.3.2将学生用品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9.4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学校集中采购或免费供给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是否索取了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9.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学生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9.6    检查要点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0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10.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废物处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内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0.2    检查内容

10.2.1检查对象

学校、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及学校相关部门。

10.2.2校医院

按《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执行。

10.2.3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0.2.3.1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是否按学生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0.2.3.2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2.3.3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10.2.3.4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10.2.3.5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

(1)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0.2.3.6执业行为按《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执行。

10.2.4保健室

10.2.4.1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10.2.4.2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10.2.4.3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10.3    检查要求

10.3.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分别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10.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0.4    检查方法

10.4.1校医院监督检查按《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中的检查方法执行。

10.4.2现场检查卫生室(保健室)和人员设置是否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10.4.3现场检查医务室、卫生所是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是否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是否按许可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范围执业。是否每年卫生室校验合格。

10.4.4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存在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要求。对保健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查验教师资格证书。

10.4.5现场检查房屋、设备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10.4.6现场检查学生就诊登记记录、病历档案资料、卫生室(保健室)卫生管理制度、各种医疗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卫生管理档案资料。

10.4.7学校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10.4.7.1是否设立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无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制度。

10.4.7.2是否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

10.4.7.3是否建立消毒用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抽查,卫生许可证(批)件、合格标记、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消毒用品。

10.4.7.4是否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现象。使用的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是否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10.4.7.5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记录。

10.4.8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10.4.9学校内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10.4.10学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0.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2)诊疗活动超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

(3)未经护士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过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诊疗活动超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不办理校验手续案。

医院、卫生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或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七十八条。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6    检查要点

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废物处置进行检查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1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1.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检查内容

11.2.1检查对象

学校及学校内公共场所。

11.2.2一般卫生监督要求

11.2.2.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11.2.2.2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11.2.2.3检查公共用品消毒以及保洁措施;

11.2.2.4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卫生检测结果、卫生用品索证、集中式空调检测评价报告等档案资料;

11.2.2.5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

11.2.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按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执行。

11.3    检查要求

11.3.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11.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1.4    检查方法

11.4.1询问学校负责人校内公共场所数量、类别、经营模式、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11.4.2现场检查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项目、有效期限,许可证公示等情况。

11.4.3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卫生知识掌握程度。公共场所清扫、消毒、保洁等操作过程、方法、药物配比、消毒时间等是否规范。

11.4.4查阅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是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查阅卫生知识培训记录等资料。查阅公共用品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等卫生检测结果、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

11.4.5现场检查室内外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是否齐全、数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卫生设施是否正常使用,运转良好。

11.4.6对空气质量、水质、公共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抽检,提出整改措施。

11.4.7检查消毒药物是否有卫生部门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限。

11.4.8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做到正常使用。

11.4.9检查是否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信誉等级。

11.4.10检查学校内公共场所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4.11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其它行为。

11.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案。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六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为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案。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六十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卫生管理档案案。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案。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不符合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公用物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七)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使用未经检测或评价不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许可、检测、等级信息未公示案。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违反许可复核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九)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1.6    检查要点

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用品消毒、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    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生产劳动卫生监督

12.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生产劳动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2.2    检查内容

12.2.1检查对象

12.2.1.1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12.2.1.2学生厕所

(1)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3)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是否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是否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是否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12.2.1.3学生生产劳动

(1)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2)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12.3    检查要求

12.3.1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对违法行为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12.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2.4    检查方法

12.4.1实地查看学生宿舍卫生条件、安全防护措施、人均使用面积、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宿舍厕所、盥洗数量。

12.4.2查看宿舍供水方式,对学生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

12.4.3供暖地区开展室温等项目监测。

12.4.4现场检查学生厕所位置、数量、蹲位、环境条件,厕所及时清理、消毒情况。

12.4.5现场检查生产劳动现场环境、个人防护,工种、劳动时限等,上岗劳动期间是否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及安全教育,有无记录。

12.4.6可询问现场劳动的学生劳动强度、保健待遇、体检等情况。

12.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学校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2)寄宿制学校未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学生劳动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学校不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劳动;

(2)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

(3)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

(4)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13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卫生监督

13.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其它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3.2    检查内容

13.2.1检查对象

学校及学校相关部门。

13.2.2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的应对措施

13.2.2.1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传染病暴发的疫情处理任务后,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13.2.2.2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13.2.3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措施

13.2.3.1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任务后,依法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设施、水源的卫生安全防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运行情况、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含消毒剂)的使用情况等影响水质卫生的因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13.2.3.2学校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水质异常,依法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对因饮用水净化消毒或者卫生管理不规范导致水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13.2.3.3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13.2.3.4属于工业污染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人为投毒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13.2.4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异常反应的应对措施

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任务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单位对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单位、个人资质、接种的疫苗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学生的异常反应症状及程度进行调查了解,制作现场笔录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于预防性服药异常反应,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13.3    检查要求

13.3.1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进行处罚。

13.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3.4    检查方法

依法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开展执法监督,现场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员培训记录和演练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检查报告人、报告时限、报告程序、是否有隐瞒、缓报、谎报,控制措施是否及时有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种类,对现场情况开展相应的卫生监督工作。

13.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案。

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3.6    检查要点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4    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体检卫生监督

14.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

《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

 WS101—1998 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规范

其它与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体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4.2    检查内容

14.2.1检查对象

学校内医疗机构或保健室。

14.2.2学校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14.2.3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与档案建立情况。

14.2.4学生健康体检结果评价与反馈情况。

14.2.5健康体检机构和人员资质情况。

14.3    检查要求

14.3.1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

14.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4.4    检查方法

14.4.1现场查阅学校教学计划,核实设置健康教育内容;查阅健康教育课程内容,核实中小学校的健康教育内容符合要求情况;

14.4.2现场查阅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体检异常学生登记等资料;

14.4.3现场查阅健康体检机构提供给学生和学校的个体报告单和学校汇总报告单、学生健康评价结果记录等资料,核实学校向学生及家长反馈健康体检结果情况;

14.4.4现场查阅健康体检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核实其开展健康体检的合法性。

14.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健康体检案。

学校内体检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体检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健康体检案。

未取得相应卫生技术资质证明人员从事健康体检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5    拒绝卫生监督

15.1    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15.2    检查内容  

15.2.1检查对象

学校及校园内公共场所。

15.2.2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学校及学校相关部门、学校内公共场所,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给予卫生行政处罚或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3    检查要求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卫生行政处罚。

15.4    检查方法

经过与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

15.5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内公共场所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案。

学校内公共场所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6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

16.1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上报

16.1.1各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情况信息。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6.1.2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16.1.3填报内容、方法

16.1.3.1在日常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中采集学校的基本信息,填写《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及时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审核、报告工作。

16.1.3.2卫生监督员及时收集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案件查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一次不能采集全部信息时,应及时录入先采集到的信息,待采集全信息后再补充录入。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应核实新情况进行补充录入或修正录入。

16.1.4信息汇总分析

对日常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中收集的各类学校卫生监督信息,要及时的汇总、分析,纳入档案管理,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反馈。

16.2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16.2.1档案管理范围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按监督对象实行分户档案和综合性业务档案管理。

16.2.1.1学校卫生分户档案

包括学校基本情况、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等相关资料。分户档案是以一个学校为单位进行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16.2.1.2综合性业务档案

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项工作资料、卫生行政处罚、各类学校卫生报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资料。综合性业务档案按一案一档形式进行归档。其中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档案应在分户档案中做简明扼要的记载,以便于工作查阅。

16.2.2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

16.2.2.1分户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学校类别与办学性质;

学校用地情况: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运动场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等;

教职员工及学生人数,学生宿舍、教室数;

校内辅助设施数,包含食堂、小餐饮、超市及各类公共场所等;

校医院、医务室、保健室等设置情况;

学校饮用水供应情况;

学生体检及健康档案情况等。

(2)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

新、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经常性卫生监督资料

卫生许可: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注销等相关材料。

日常卫生监督: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相关检查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材料分专业按形成时间依次排列归档。

(4)不良行为在分户档案中以《行政处罚登记表》进行记录。

16.2.2.2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具体内容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立案、证据、案件裁量、听证、执行、结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材料。按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档案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16.2.2.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档案内容

包括事件责任单位、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病情、事件原因、结论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16.3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的应用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16.3.1如何应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导出“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内容:

(1)了解辖区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总数、男女学生数、教职工数、住宿制学校数,住宿学生数等。

(2)了解辖区学校辅助设施情况,包括食堂、宿舍、浴场、厕所、游泳场、体育馆、图书馆、宾馆、咖啡馆、浴室、美发室、影剧院、游艺厅等。

(3)了解辖区学校供水和饮水方式。

(4)了解学校健康管理情况,包括学校医疗机构数、卫生人员数、保健室数、 保健教师数、学生体检数、有健康档案学校数、 全部开展常见病学校数、部分开展常见病学校数、开展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学校数、健康教育纳入计划学校数、有应急预案学校数、有生活饮用水制度学校数、有传染病制度学校数、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数等。

(5)用于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列出相应未达标或隐患的具体学校清单,如未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学校名单、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不符合要求学校名单、自建设施供水学校名单、分散式供水学校名单等。

16.3.2统计报表

(1)了解统计报表的出处。是专项检查、重点计划,还是日常全覆盖监督。不同出处的统计报表,数据涵盖面不同。

(2)了解统计报表项目的定义。如课桌椅分配符合率与课桌椅配置合格率,是二个概念;桌面照度与桌面平均照度,是点与面的不同,等等。不同的定义,数据解释不同。

(3)不要忽视统计报表下面的备注。如学校卫生监督判断依据,是《国家学校体育卫生试行基本标准》还是GB国标等。

(4)不要忽视历年数据的比较。在数据同质前提下,通过比较能评估工作效果。

(5)强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6)执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开展综合评价,优化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信息系统。

 

 

 来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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