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类别 | 处方印刷用纸颜色及要求 | 普通处方 | 白色 |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 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 急诊处方 | 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 儿科处方 | 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
普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分类 | 剂型 | 一般患者 | 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 住院患者 | 麻醉药品 精一药品 | 注射剂 | 一次常用量 |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 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 其他剂型 | 不超过3日常用量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控缓释制剂 | 不超过7日常用量 |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 精二药品 | 所有剂型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处方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药品 | 特殊情况/特别管制 | 哌醋甲酯 | 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 盐酸二氢埃托啡 | 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一次常用量 | 盐酸哌替啶 |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一次常用量 |
“四查十对”原则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保存年限 | 处方类型 | 1年 |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 2年 |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 | 3年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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