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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

 昵称3262268 2018-06-05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太检刑诉〔2017〕1号   

 

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16****,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查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系武汉**视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编辑主管,家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单元**楼**号。

被告人查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69********,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花园**街**号,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家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室。被告人查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6年8月26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查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2008年至2012年,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视线公司”)在与安徽出版集团控股的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图书业务中,由被告人查某以版税返点形式先后送给黄山书社原社长任某某回扣共计2436782.0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6月份,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新概念超级范本》系列作文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7200元,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其向任耕耘的承诺,从所得版税中返点50%即33600元作为回扣送给任某某。

2、2008年9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奥运作文》、《小学生金榜文库》、《新概念超级范本》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79189.23元;2008年10月,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初中生金榜文库》、《精美散文》、《**孕产育》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版税133467.14元,版税合计312656.37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照版税的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56328.18元。

3、2008年12月16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

社合作出版发行《万年历》,黄山书社支付共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861.9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照版税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430.9元。

4、2008年年底,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中华民俗文库》、《万年历》、《新概念作文好词好句》、《初中生金榜文库满分作文》、《小学生必背古诗词70首》、《小学生必背古诗词80首》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41303.2元,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20652元。

5、2009年4月7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必读经典》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0万元,于2009年7月9日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0万元。

6、2009年4-8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彩绘注音版》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42万元,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21万元。

7、2009年4月8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小学生新概念作文》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26100元(实际应付版税为28800元,少付2700元因账务抵扣所致),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4400元。

8、2009年10月4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小学生新概念作文》、《典范作文》、《语文新课标》等系列图书。黄山书社合计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359482.2元,付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3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07844.66元。

9、2009年11月23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54489元,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3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6346.7元。

10、2009年12月25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6800元,汇款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8400元。

11、2010年3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学前幼儿启蒙》,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72000元,被告人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6000元;合作出版发行《幼儿十万个为什么》,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24000元,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2000元;合作出版发行《世界经典童话》,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22560元,查某按照50%返点送任某某回扣11280元;合作出版发行《一定要看的世界经典童话》,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0000元,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0000元;合作出版发行《好孩子榜样故事》,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36000元,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8000元;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7400元,查某按照30%返点送个任某某回扣5220元;合作出版发行《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564480元,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282240元。综上,被告人查某从版税中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合计394740元。

12、2010年6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78种、《语文新课标》4种、《万年历》、《初中生金榜作文》、《初中生中考作文大全》、《最新中考满分作文大全》等六种图书,黄山书社共计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57529.14元,款汇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78765元。

13、2010年8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11种,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0764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照版税3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230元。

14、2010年9月至11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15种,黄山书社支付版税11880元;款汇至被告人查某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查某按照版税3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564元。

15、2011年3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8种、《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三字经》、《民俗文化经典》3种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88083.2元;2011年5月27日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小手涂画》4种、《脑筋急转弯》4种、《青少年必读百科探索》10种、《学前幼儿启蒙》10种、《让宝宝着迷的童话》4种、《开心折纸》4种、《宝宝创意涂色画》4种、《语文新课标》20种、《语文新课标》24种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版税531924元。以上两项黄山书社合计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20007.2元,被告人查某按照50%的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310004元。

16、2011年5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万年历》、《语文新课标》、《开心写作文》、《脑筋急转弯》、《语文新课标彩绘版》133种、《语文新课标小全开》135种、《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64种、《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小全开》64种、《西顿动物记》6种等图书。黄山书社共计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2428012元。事后,被告人查某从版税中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737043.6元。

17、2011年7月至11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青少年必读百科》10种、《脑筋急转弯》4种、《语文新课标》、《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32开、《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小全开、《面向未来的孩子-领导能力》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03062.2元。事后,被告人查某从版税中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6714元。

18、2011年6月至11月,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有趣的哲学启蒙书》、《课外阅读经典》、《小学生阅读经典》、《语文新课标》等图书,黄山书社支付版税8396.64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照版税3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2519元。

19、2011年4月28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超有趣的漫画书》图书,黄山书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38400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的50%返点送给任某某回扣19200元。

(二)2009年,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向黄山书社拆借资金500万元,被告人查某按照拆借资金8%送给任某某好处费4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9年,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在与黄山书社合作出版发行《语文新课标》大型系列丛书之前,被告人查某因其公司资金困难,向时任黄山书社副社长任某某提出该大型系列丛书分批次印制的意见,任某某与时任黄山书社社长左克诚在明知黄山书社作为子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大额资金出借的情况下,二人商议决定借出500万元资金给武汉新视线公司周转,使得查某将其拥有版权的《语文新课标》大型系列丛书一次性全部出版印制并销售。查某为了感谢任某某的帮忙,提出从拆借资金500万元中计提8%(即4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任某某,任某某予以默许。事后,2011年10月19日查某向任某某丈夫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送给任某某,任某某予以收受。

综上,被告人查某共计送给黄山书社原社长任某某回扣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36782.04元,任某某均予以收受。前期,经与任某某夫妇商议,查某将送给任某某的回扣及好处费均以转账或存现形式支付到任某某丈夫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后期,查某于2011年下半年在合肥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卡交给张某,将其送给任某某的回扣汇款至该账户送给任某某。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安徽出版集团控股的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安徽少儿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图书业务中,由被告人查某以版税返点形式先后送给安徽少儿出版社原第五编辑室主任张某回扣共计人民币306369.8元,该款由查某以转账或存现形式支付到张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张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8月5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青少年必读国学经典系列》20种,安少出版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44000元,并于2009年8月5日支付到武汉新视线公司账户。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的50%支付72000元回扣给张某。

2、2009年10月12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的《青少年必读国学经典》16种,安少出版社支付版税115200元,于2009年10月12日打到武汉新视线公司账户。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总额的50%付给张某回扣57600元。

3、2010年1月31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国学启蒙小书坊》系列8种,安少出版社支付版税48000元;2010年1月31日,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青少年必读国学经典》系列12种,安少出版支付版税2808元。该两笔版税合计50808元,安少出版社于2010年2月21日转账至武汉新视线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汉汉口支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照版税50%返点送给张某回扣25404元。

4、2010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我的第一本作文书》、《国学经典必读》丛书、《国学启蒙小书坊》丛书。安少出版社共计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70828.8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返点送给张某回扣35414.4元。

5、2010年12月27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我的第一本作文书》、《炫彩作文》等系列书,安少出版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14350.74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付给张某回扣好处费共计7175元。

6、2011年3月25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出版社合作出版《启蒙教育小书坊》、《榜样故事小书坊》等书,安少出版社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50400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返点送给张某回扣25200元。

7、2011年8月9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合作出版《启蒙教育小书坊》、《榜样故事小书坊》等书,安少出版社支付版税9000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付给张某回扣4500元。

8、2011年8月9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合作出版《亲子阅读小书坊》《启蒙教育小书坊》《彼得兔的故事》等系列丛书,安少出版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61080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返点送给张某回扣30540元。

9、2011年9月16日,被告单位武汉新视线公司与安少合作出版《国学启蒙小书坊》《青少年必读国学经典》等图书,安少共支付武汉新视线公司版税97072.8元。事后,被告人查某按版税50%的标准返点送给张某回扣485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查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与黄山书社、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图书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账外回扣的形式送给黄山书社原社长任某某人民币2836782.04元,情节严重;送给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原第五编辑室主任张某人民币3063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系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书社、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图书业务过程中,直接向任某某、张某支付回扣及好处费,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查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国华   

2017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查某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七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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