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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党纪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大汇总 | 317

 孔镜皓 2018-06-05


在办理党纪处分案件和政务处分类案件中,有时会单独运用党纪处分,有的会单独运用政务处分,有的会同时运用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那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各自侧重点是什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中的不同处分影响期间多久,各自会有多大影响?有针对性地使用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往往更能实现处分的预期效果。

因此,在监察法及有关政务处分配套文件出台以后,有必要对党政纪处分的不同种类、处分期限及其影响有一个系统了解,下文主要是对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中使用比较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的分类汇总。

一、党纪处分种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在处分影响期内,党纪处分主要会对党内外职务晋升、党员权利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党内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内严重警告,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6)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

(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6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从规定来看,在处分影响期内,各种处分主要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产生不同影响。

1、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记大过,处分期间18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降级,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5、撤职,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6、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5种,分别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从规定来看,在处分影响期内,各种处分主要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工资待遇、任职资格或技术等级考试等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

1、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24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撤职,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5、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此外,《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期间的待遇》(人社部发2010〔105〕号)等还对受处分人员在党政纪处分期间的考核、待遇等有关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本文首发于监察理论与实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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