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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因“点燃”围标串标陪标之“火”

 天天听红歌 2018-06-06

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法律法规,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其花样翻新的种种表现,使“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活动被扭曲为“走过场”、“做样子”,在招投标领域内滋生出了“恶币驱逐良币”的“顽症”。本期我们将重点分析围标、串标、陪标之成因分析、特征危害及预防措施,以飨读者。

四原因“点燃”围标串标陪标之“火”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相互串通,商定投标策略的行为,通常是暗中预定项目中标人和陪标人,在相互串通的基础上制定投标文件,并在报价与提供相关资料中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非法中标之目的。

中介不“中”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中枢”机构,一边联系招标人,另一边联系投标人,评标时,还能够接触到评标专家,作用不言而语,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一定的独立性,才能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然而,招标代理机构要想取得更高收益需依赖承揽更多的招标代理业务,因此,对“业主”方始终存在着依附性,很容易迁就招标人的一些过分要求,甚至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还会“脚踏两只船”,再从意向中标人处得到一些“实惠”,如此,招标代理机构就很容易放弃招标原则,中介不“中”的弊端会在实际工作中凸显出来,为围标、串标、陪标活动提供了便利。

利益驱动

围标、串标、陪标的背后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三方主体”受利益驱动而采取的不当行为。从投标人角度分析,通过围标、串标、陪标可获得比正常投标更大的利润,即便是预付一些“公关费用”也相当合算,因此,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地拉拢招标人及工作人员,设法“打通”关节,掌握投标人数量和名称,私下与投标人串通,通过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协商投标报价等方法,约定意向中标人;还可以通过借用一些企业的资质,集中在某一区间内报价或呈规律性报价,或者私下约定部分投标人相互拉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进而以提高投标报价在评分中的权重来控制和影响评标基准价从而提高中标概率。从招标人角度分析,他们也想与曾经合作过的投标人建立联系,彼此了解,在比较熟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事”会更好办,因此,容易对“特定”投标人产生倾向性,对围标、串标、陪标现象视而不见。从招标代理机构角度分析,如果能使招标方“意中人”中标,就能够奠定长期合作的基础,可以承揽更多的业务,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如果招标人再以特定的方式向其“授意”,代理机构会更加上心,想方设法去完成“任务”,且竭力掩饰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由此看来,“三方主体”为了各自既得利益而达成默契,不约而同地为围标、串标、陪标开了“绿灯”。

招标不严谨

招标的科学性、严谨性不足,人为因素过大以及投标成本偏高等因素给围标、串标、陪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一些条款明显存在着随意性,这就给量身定制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如在认定同类业绩的得分上就有很大弹性,有的仅要求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等;有的还要求必须带上原件,这些条款往往只影响得分高低,而不影响投标资质,即使投标人在相关材料上做了手脚,也不影响投标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一些谋划相对周全的围标、串标、陪标活动,评委会虽有所觉察,但也无可奈何;二是评标时监督人员只看程序是否合规,不认真查看招标文件,对其中潜在的问题不予追究,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围标、串标、陪标活动形不成震慑;三是投标难免发生交通、人员和资料费用等,成本比较高,导致一些项目参与家数较少,久而久之,这种现象便习以为常,甚至成为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使一些投标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能提高中标率,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参与陪标者也有利可图,如此便形成恶性循环;四是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随意性较大,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尤其是商务标中评分办法的设置不科学,无形中给了潜在投标人一些可乘之机,再如个别盖章遗漏,签名位置不当等,在评标时可以通过澄清继续参加评标,也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定其废标,即使其有幸中标,在后续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仍需得到招标方的配合,如配合不到位,可能会造成中标方的某种额外损失,因此,现实中投标单位十分重视与招标方搞好关系,人际关系的潜在影响一方面增加了投标方的成本投入,使部分没关系的潜在投标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复杂的人际关系也易于滋生围标、串标、陪标现象。

认定和查处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2种情形属于或视同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是投标人私下串通投标的行为;二是属于犯低级错误类型的围标、串标行为;三是通过集中报价谋取中标的围标行为,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

这三种类型中的第二种最容易认定,由于是属于低级错误,发生的概率比较低;第一种类型属于私下行为,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相应的线索也很难发现;第三类是可以通过技术分析进行初步判定的,其难点是规律性差异如何界定,即使界定了规律性差异标准、框定了范围,可能会误伤报价相近但实际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所以,技术分析只能怀疑不能认定,需要通过调查第一类型的行为取得可靠证据方可进行认定,但对第一种类型的调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手段,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公示的案例显示,真正因围标、串标、陪标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一些涉嫌围标、串标、陪标的行为最终往往都不了了之。所以,由于围标、串标、陪标的认定难和查处难,助长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滋生蔓延。随着这样一种市场效应的带动,使围标、串标、陪标成为招投标市场的“潜规则”,严重影响着每一个企业。久而久之,围标、串标、陪标的不良企业在业内大行其“道”,良心企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被吞噬,最终形成了“良币驱逐劣币”的恶性循环。

何为围标、串标、陪标

具体而言,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围标串标陪标的特征和危害

围标、串标、陪标的特征有三个。一是投标家数较少,常常仅能达到最低要求的投标数额,或者看似家数较多其实际“操纵人”仅就几个;二是投标平均报价较高,如果已确定了投标限价,平均投标价往往接近于最高限价,且各投标商的报价比较接近,从报价上不能显示出明显的竞争性;三是从投标文件内容或制作质量上存在明显的差别,能够明显感觉到只有一家有优势。

围标、串标、陪标的危害也有三个。一是弄虚作假,破坏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环境,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二是使招标方难以兼顾择优选定中标方和节约资金的目的,使招标难以达到应有的结果;三是围标、串标、陪标中存在非正常开支,如请客、送礼、陪标补偿等,这些额外成本必然要加到中标成交价中,使实际成交价会不同程度地高出正常竞争条件下的成交价,且这些额外成本对项目本身没有任何贡献,因此,容易引发后期的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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