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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质押车惹麻烦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方圆5810 2018-06-06

2017年4月,杨某花10万元从魏某处买了一辆轿车,没想到一个月后,轿车竟然被人“偷”走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这辆车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开走的,杨某无法获得该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于是,杨某将魏某诉至玉溪市易门县法院,请求判令魏某退还购车款。

【案由】买来一个月 车“被盗”了

  2016年11月26日,苏某将自己一辆本田思威小型普通轿车作抵押,向某贷款网站借款9万元。2017年1月11日,苏某又将该车质押给许某,向其借款7万元。随后,许某将车辆转让给曲靖某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又将车转让给该案被告魏某。

  2017年4月20日,魏某和原告杨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将其享有质押权、所有人为苏某的本田思威车的质押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杨某,双方还签订《售车协议》,魏某以售车方的身份将车辆出售给杨某。杨某于当日向魏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魏某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交给杨某。

  2017年5月20日17时许,杨某发现车辆被人开走,遂报了案。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该车车主苏某已将车抵押给他人,车辆是抵押权人开走的。杨某认为,魏某未经质押权人即涉案车辆车主同意,将其享有质押权车辆出售的行为无效,现在车辆被开走,其实际已无法获得涉案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故魏某应退还购车款项。

  魏某辩称,卖给杨某的车是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将车辆卖给杨某实际上是债权转让行为。合同是真实存在的,能够反映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了协议,遇到目前状况,其会积极配合杨某追偿。

【审理】买卖无效 被告退还购车款

  易门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也未经得原车主同意,就擅自将车转让给原告,故该案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售车协议》系无效协议,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合司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判决魏某返还杨某购车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负担。

  【释法】转质必须经所有权人同意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琼表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欲转质或处分质押物,必须经出质人同意。该案中,魏某在经过几次转让后暂时占有了涉案车辆,但这些转让均未经过车主或车主授权的委托人同意,故魏某本身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再将涉案车辆转质或出卖给杨某的行为属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事后其也未得到车主追认。

  那么,转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合法有效呢?刘琼表示,质权人要将其对质押物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过质押物所有权人同意,转质行为才合法有效,才具有法律效力。

  刘琼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质押车辆时,应注意查看卖家获得车辆的来由,如出质合同上有无车辆所有权人的签字,是否有抵押登记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建议不要轻易接受该车辆,因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签订转质合同时,应当要求车主或经车主同意的委托人到场签字确认该转质行为;如果遇到该案类似情况,建议立即找卖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诉讼或仲裁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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