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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街道办,“适格”签约吗?

 美好时光7510 2018-06-06

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在获得相关文件后,首先需要确切了解,此次征收主体是谁?而征收主体,又是否为法定的主体?

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在法律中明文、明确规定的,其是“法定主体”。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若为不适格的,则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存在着哪些法定主体呢?

一、征地批复机关

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的机关,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

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政府。

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代表拆迁方(甲方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但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冠以着“XX拆迁办公室、XX拆迁指挥部”等的机构,而这些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者是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对于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其应具有授权文件。所以,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不具有签约资格的。

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应是:户主即屋主,一址一户,以屋定户

由屋主(即房屋产权人)签字,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对于不在家里、不能签字者,可由受其明确授权的主体代签。

四、房屋强拆主体

哪些情况,可以强拆?

只有当: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而合法的强拆,也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被拆迁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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