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在获得相关文件后,首先需要确切了解,此次征收主体是谁?而征收主体,又是否为法定的主体? 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在法律中明文、明确规定的,其是“法定主体”。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若为不适格的,则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存在着哪些法定的主体呢? 一、征地批复机关: 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的机关,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 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政府。 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代表拆迁方(甲方)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但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冠以着“XX拆迁办公室、XX拆迁指挥部”等的机构,而这些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或者是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对于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其应具有授权文件。所以,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是不具有签约资格的。 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应是:户主即屋主,一址一户,以屋定户。 由屋主(即房屋产权人)签字,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对于不在家里、不能签字者,可由受其明确授权的主体代签。 四、房屋强拆主体: 哪些情况,可以强拆? 只有当: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而合法的强拆,也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被拆迁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拆迁三十年,逼迁方式大汇总(暴力篇)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怎么签订?附协议模板 商铺拆迁2万变180万,律师解答商铺房屋的高价补偿之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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