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联合授信机制的背景起因、政策回溯、全面解读、作用与不足

 helltruth 2018-06-06


【正文】

2018年5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对企业过度授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约束。

一、主要背景:经济上行时授信拥堵造成企业加杠杆乱搞副业、下行时纷纷抽贷集中退出造成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剧

国际上,也存在银团贷款制度、主办行制度、杠杆管理制度等相关的政策。

事实上,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监管层和银行业就已经开始注意到相关企业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过度担保等引发的信用风险问题。而近年来,一些信用风险事件的爆发,如渤海钢铁、东北特钢、中钢集团、雨润集团、齐星集团、赛维集团、辉山乳业、乐视集团、海航集团、青岛港事件、上海钢贸事件等等,影响较大,涉及的金融债务金额较高,且覆盖面广,牵扯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较多。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业同质化比较严重,“盯住同业”是诸多中小银行甚至是一些大行在决策时的最重要考虑,再加上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不正当竞争、傍大款行为的主导、过度依赖担保等诸多因素,使得风险像链条一样相互嵌套。

例如,在经济上行期,银行业会为了争夺客户而超额授信(过度授信)或过度担保,导致企业不断加杠杆并乐在其中,甚至拿借来的资金不搞主业搞副业;而在经济下行期,各银行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又会争先恐后集中抽贷,先前过度担保所引起的风险也会不断蔓延,导致企业资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变得非常脆弱,副业出现危机的同业主业也会面临困难,经济危机进一步演变至金融危机(发生危机时单纯的抵押担保可能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如青岛港事件和上海钢贸事件等)。可以说,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企业经营向好的时候,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介入,授信拥堵提高了企业的议价能力,经营动能减弱或出现一些风吹草动时,资金快速推出,市场风云变幻,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均变得非常弱。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业,均应背负责任,滚动负债、过度融资、过度授信、过度担保等很容易激增风险。

除以上问题外,银行自身也存在很多授信违规事件,如超越权限审批贷款、发放虚构用途贷款、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违规担保、以同业合作等方式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信、超越企业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些甚至被挪作开票保证金形成不良贷款)、有的违规发放流贷用于长期贷款等等。

这些均表明我国目前在授信领域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二、概念辨析:联合授信、银团贷款、行内银团贷款

1、联合授信是针对同一家企业,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决定授信总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授信总额内自主向该企业进行授信。

2、银团贷款则是几家银行之间进行合作,按照相同的授信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由代理行统一向同一企业(集团)提供的授信业务,在授信总额、担保等方面没有限制。

3、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对于一家银行,单一的分支机构在资金规模上无法满足企业需求,而从银行内部的跨区域分支机构之间形成授信统一体,避免客户被其它银行抢走。

显然银团贷款是一种市场性的主动行为,一般只存在于授信前,而大部分是因为单一银行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行内银团贷款则银行的单一分支机构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而联合授信则是为了规避风险的被动结合,贯穿授信前、授信中、授信后,是一个全流程的过程。

三、联合授信的政策回溯

联合授信并非是一个新鲜的内容,早在2011年温州企业危机时就已经被提上日程。监管部门虽然也早已提出了统一授信管理的问题,但执行效果较差。例如,2004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团贷款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低线工作的意见》。

(一)2013年7月,温州26家银行业分支机构共同签署了《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重新明确了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规范了异地授信业务,推行了授信主办行制度等内容。

(二)2013年9月,浙江银监局辖内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出台《企业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办法》,并先后在温州、绍兴、杭州等地开展试点。

(三)2013年,江苏银监局分成两批先后在常州、泰州、镇江等七市开展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试点。

(四)2014年11月,浙江银监局出台《关于推进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动在浙江辖内(不含宁波)全面推进试点工作。

(五)2015年8月,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出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

(六)2016年3月,河南银监局发布《关于在全省银行业推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通知》,对于在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债务规模在3亿元及以上的客户,均要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明确债委会信息共享、联合授信、共同进退、风险共防、集体会商等五大工作机制。

此后,河南银监局确定首批债务规模在3亿元以上、且3家以上债权银行的535家企业客户,涉及贷款规模占全省的45%,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这535家企业中,有293家是优质企业,需要保证信贷资金供应;226家企业,虽然发展遇到了困难但是仍然需要帮扶;另外16家企业自身问题比较大,被列入了帮扶的B类企业,是将来有可能退出市场的企业。

2016年下半年,河南银监局确定了河南全省1亿元以睛及3亿元以下、3家以上债权银行共770家企业,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四、具体的做法与流程

参与角色:地方银监局(筛选试点企业和负责试点工作方案)、辖内银行业协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责运作事项)、试点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地方银监局需要做的事情

第一步,地方银监局选择至少10家试点企业(主要考虑性质、行业和规模上要有代表性,计划单列市和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以选择5-10家);

第二步,2018年6月30日前,地方银监局试点企业名单试点工作方案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第三步,地方银监局持续监测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政策事项主动请求报告,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二)辖内银行业协会需要做的事情

1、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2、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自发现企业符合条件时起)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3、牵头银行应在成员银行间共享融资台账,并报送银行业协会。

4、银行业协会应建立配套的统计信息系统,监测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5、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开放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并定期报告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6、需要向银行业协会备案的四个事项: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银行业协会备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联合授信的5个要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所谓联合授信,即超过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同一家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情况,如果该企业(集团)的融资余额超过50亿元,则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即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二)成员银行在与企业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融资,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进行审批,但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

(三)企业可以在成员银行内自主选择,当然也可以选择非成员银行(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的5%)。

(四)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五)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因素。企业因经营需要可以申请联合授信委员会对联合授信额度复评。计算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时,应包括各成员银行认定的该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不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的融资。

六、一些简评

一些大型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的问题确实比较严重,甚至一些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大搞副业(比如投房地产等),对金融稳定性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纵观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过度融资问题会比较严重,且融资总额一般也比较高,监管的导向应该有三个:一是避免风险的蔓延;二是避免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摸底。

1、构建联合授信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不得不拿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应付联合授信机制成员银行以及银行业协会,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理念不符。

2、浏览全文后会发现,银行业协会起到的作用非常大,大部分事情都是银行业协会来负责,包括建立配套的统计系统、负责各种备案事项等等,而银监局则相对比较轻松。

3、所谓的联合授信机制,实际上有点类似于OPEC,因此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监管等外部力量的强力推动,否则交易成本、运行成本、机会成本等会比较高,这一点可以借鉴行内银团贷款,即将问题内部化,以符合整体利益。

4、搭便车的问题可能会比较严重,因为不同的银行风险能力差异明显,一些风险控力较弱的银行会通过这种方式降低风控成本,对大型银行有比较明显的依赖性,且共进共退让成员银行之间缺乏竞争感,“盯住同业”的现象会有可能变得更加严重,主办行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其它银行将会慢慢变成附庸。

5、同质化竞争会加剧,联合授信模式下,各银行的授信信息(包括产品类型、特征等)有可能会被迅速模仿,导致银行业创新意愿明显降低。

6、联合授信机制内成员银行与机制外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完全明确,那些授信规模没有超过融资总额5%的银行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没有规范,在这方面,授信机制的二元现象再次出现。

因此,在构建联合机制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明确激励惩罚机制,好好构建信息平台,避免表面上的二元现象和实际上的大锅饭以及大包大揽。


延伸阅读:

联合授信,是约束的银行还是限制的企业?

原创: 雷雁  公众号:商行与投行 F_morshion


对于今天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联合授信办法”),不知道银行业同仁们看后是什么感觉?是觉得懂的呢,还是没懂?如果认为看懂了,您是否能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呢?

1.联合授信与银团贷款有什么区别?

2.联合授信与卡特尔有什么类似点和区别呢?

3.联合授信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

4.联合授信如何平衡合作与竞争?

银保监会的联合授信办法目的很简单,直接针对的就是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确是现存的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其中还有一个是重复融资,经常一个项目赤裸裸地或包装后在多家银行重复融资现象也非常严重,当然也这可以包括在多头融资中。银保监会想通过制度和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有为监管的一种体现。

然而这个办法真的可以根除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顽疾吗?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联合授信办法的内容在银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管管理下,对一家企业(集团),授信3家以上银行且债务融资余额超50亿元,银行应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一起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包括在银行非银行债务融资额度和对外担保额度),共享信息和联合风险防控、预警、化解。

首先,银行业协会的角色作用是什么?好吧,办法是有规定。银行业授信是市场化经营,突然加入个银行业协会,对银行来说,可能更希望没用时尽量忽略它,有用时就拉上它;可对银行业协会如何自处,是深点好还是浅点好。其实,我想银保监会也是左思右想,权衡要有个银行业协议作为中间人和管家婆。然而银行与银行业协会的关系与尺度真的这么容易把握吗?银行业协会与银保监会的角色尺度会否有异变呢?

其次,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共享与独立、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在市场化环境中会否如此顺畅呢?独立中有竞争、共享中有垄断,银行会否利用联合授信机制作为其限制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竞争的工具呢,特别是牵头银行?现存联合授信委员会银行会否利用联合授信机制限制委员会以外银行的竞争性加入呢?银行之间毕竟是竞争大于合作,多点竞争就会多点额外的想法。

再者,银行与企业的关系,联合授信机制对企业的限制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债务融资总额度的限制,二是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会使企业对银行的整体谈判力减弱。就以融资利率为例,虽然办法里有提到不得统一规定利率、期限和担保条件,那银行之间在信息共享时如何隔离共享这些信息呢?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经常会利用各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自身的谈判价码。

最后,效率如何平衡?毫无疑问,联合授信机制会大大降低授信的效率。

如果再细读一遍办法,会发现这比银团贷款微妙的多、比石油卡特尔还复杂的多的一项巨大工程。这个联合授信办法是否是对症下药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


延伸阅读:

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意味着啥?

来源:意见领袖 公众号id:kopleader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联合授信的有效实施,无疑将有助于治愈困扰金融领域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顽症,也将帮助银行机构走出对大型企业“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尴尬。


银保监会组建以来,强监管可谓疾风阵阵、吹角连营。


6月1日,银保监会再出监管硬招,祭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剑锋直指长期以来广受诟病、困扰监管部门及银行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意在去杠杆、防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无论从信贷领域的风险剖析,还是企业信用债“暴雷”后的反思,都反复提醒我们,是到了解决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这一顽疾的时候。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办法》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成立、相关主体职责义务的厘定、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确了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确定了应纳入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并明确了联合授信三大核心机制:一是联合授信机制,即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并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测算其实际融资需求及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二是动态监测机制,即跟踪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在联合授信委员会指导下,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对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实际融资和对外担保、剩余融资额度、融资违约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是风险预警机制,即根据被监测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设定预警状态触发值。《办法》规定了风险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其实,联合授信机制的推出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联合授信机制的探索就已在浙江、江苏等地开始,并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只不过名称上略有差异,此前叫“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办法》实际上是对各地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的概括和提升。


宝剑已然出鞘。市场拭目以待的是,《办法》所做出的联合授信机制安排如何真正落地,从整体上破除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顽疾,在“去杠杆”的战役中发挥奇效?这或许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通过分步实施、分层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现象的形成本身就有着复杂的背景,涉及银行、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各方的行为取向。因此,需要通过更细化的操作办法,在遵循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原则基础上,强化对相关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减少分歧,形成合力。从以往浙江等地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实践经验与教训看,联合授信的推进与目标的实现,关键要改变现实存在的软约束,规范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增强其参与推进联合授信的意愿和能到性。当前,需关注并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与矛盾:


其一:如何处理分步试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按照《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那么问题来了:一方面,按照上述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范围,联合授信机制将在多大深度上触及多头融资、过度授信问题,又将在多大程度接近整体去杠杆的目标?据有关权威解释,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果真如此,整体上去杠杆问题何以抵达?其实,笔者以为,联合授信机制只有对大多数企业产生触动才能体现其“疗效”。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5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边界设定强制与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范围,那么很可能使基层监管部门特别是地(市)、县域在推动联合授信工作方面陷于无所作为的尴尬。实际上,联合授信工作显然是要由上而下整体推进的;而且,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在县域同样存在,同样是困扰当地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


因此,建议在细化政策方面体现联合授信分层、分步推进的导向。在设定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范围方面,体现全国、省(直辖市)、地(市)与县域的企业规模差异性。比如省级可将应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边界设定为融资余额10亿元以上,地(市)、县域由各省依据当地情况自行设定。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分层、分步推进最后实现联合授信的全覆盖,包括对企业融资银行机构数的控制与合理授信总额的管控。


其二:处理本地银行的协同与企业异地融资及异地银行展业的扰动性?


对企业异地融资及银行异地展业行为如何约束问题,或将是联合授信机制面临的一大挑战。


一方面,企业异地融资行为或形成本地银行联合授信管理中的信息“黑洞”,从而使原有的联合授信机制下的授信总额失真,对企业承债能力约束失控,影响去杠杆的实际效果。关键症结在于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要求缺乏硬约束。


尽管联合授信机制要求在银企协议中约定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求“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但这或为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因为联合授信机制对企业尚缺乏硬约束机制。


企业能否、愿否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或相关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充分,都是一个未知数;特别是涉及企业民间借贷等其他融资行为时,这种不确定性更大,企业能否、愿否报告,完全在于企业。金盾公司债务风险案件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据了解,在金盾公司董事长周建灿跳楼之前,周建、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涉及到的债务总额约为98.99亿元,其中牵涉到民间借贷债务及担保金额合计约为29.11亿元。而对于周建、金盾集团的巨额民间融资情况,当地居然没有一家银行知道(据已披露的信息,金盾所涉民间融资均为异地)。甚至就在事件发生前几天,还有银行通过了对其增加授信的信贷审批。


某种程度上,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约束力问题,不止涉及对企业异地融资情况,甚至成为联合授信机制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能否真正了解企业的整体负债情况,特别是企业真实的融资需求,以此来确定企业合理或最高的负债额度,这是联合授信的精髓,也是最难实施的部分,对银行本身就是一种考验。联合授信机制下,以牵头银行为核心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能否摸清企业的家底,包括关联关系、体系外授信等,是合理测算与确定企业真实融资需求的前提。


另一方面,异地银行展业行为对本地银行业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或形成硬伤。无数案例证明,无论是在信贷总额调控方面,还是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异地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都成为一大扰动因素。尽管《办法》明确要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在属地监管原则下,本地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对异地银行业机构的展业行为尚缺乏有效约束。


异地金融机构展业既不受当地银行业协会的约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监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管。换言之,联合授信机制及其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对异地金融机构或难以形成约束,异地金融机构展业或游离与联合授信机制之外,或悬空联合授信对企业授信总额的控制。同时,异地银行展业行为的不规范还将增大企业风险事件处置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众所周知,异地展业的机构往往采取跟风投放的信贷策略,一旦有风吹草动,最先抽贷、压贷的往往就是这类机构;由于异地金融机构展业的软约束,往往使当地一些信用风险事件的处置与帮扶措施受到牵掣甚至前功尽弃。


因此,如何规范异地银行展业行为,避免和消除异地银行展业对本地银行联合授信机制的扰动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除了对银行机构异地展业行为出台明确的、统一的规制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统计信息制度,将银行机构异地展业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不仅有利于联合授信机制的全面推行,也有利于各地企业风险事件的稳妥处置与对困难企业的帮扶。这将是一项基础性过程。


其三:如何处理对企业融资总额管控与地方政府对信贷增长期望的关系?


银保监会在引发《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实践证明,这一点其实很重要,协调顺畅或助推联合授信的进程;协调不好,地方保护主义或现身。


由于种种历史因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形成了一种忽视内源性融资、一味依赖外源性融资特别是间接融资的融资理念,这种融资理念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融资需求上的“刚性”: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改变,对融资的需求似乎只能增不能减,——企业的过度投资、跨业经营往往使这种隐性刚性变为现实的“刚性”;而地方政府或从本位主义出发,往往以银行体系信贷是否增加、增加的幅度大小作为评价金融的尺度,往往把银行正常的、合理的贷款压缩和收回视为“抽贷压贷”。这或将对《办法》的具体实施,特别是在涉及银行业按照联合授信要求调低企业授信额度(特别是当地举足轻重的企业)时形成负向牵掣。


如根据联合授信中对银企协议内容的要求,“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如果在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根据对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的动态监测,从匹配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做出或已实际调减对企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对一些被列入宏观政策调控的严重产能过剩和落后产业和企业的授信调减,势必一定程度上带来企业的“怨声”。按照以往的经验,这种“怨声”或变为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协调;这种协调在现行的体制下或多或少会对联合授信机制的贯彻形成制约。


因此,联合授信机制的实施尤其需要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形成共识。关键是政府部门要对银行授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不是银行授信越多对经济的支持力就越强,效果就越好。如何评估信贷与经济的关系,把握信贷适度增长,这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在支持配合联合授信机制方面的态度。


宝剑锋从磨砺出。联合授信的有效实施,无疑将有助于治愈困扰金融领域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顽症,也将帮助银行机构走出对大型企业“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尴尬,大大增强银行业整体防风险能力;但要真正发挥其威力,显然尚需时日,尚需更多的磨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