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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投融资平台相关政策大梳理

 aruogu 2018-06-06


 

史上最全投融资平台相关政策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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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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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时间

PPP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20171019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20171019

3

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703

4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20170701

5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607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20161224

7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20161011

8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4

9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528

10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41129

投融资

1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0410

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0328

3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20170528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20170426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70206

6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0705

7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50511

8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20141116

债券

1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20180504

2

财政部发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20180301

3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20180208

4

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807

5

两部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626

6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20170602

7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16

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02

9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312

债务

1

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20180511

2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224

3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20180208

4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20180108

5

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323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61027

7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1221

8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20141023

9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0140921

资产管理

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0427

2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71221

3

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20171116

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60425

资产证券化

1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607

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20141224

基金

1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0410

2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1225

3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12

监管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0829

2

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807

预算

1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20141023

2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40926

注:此政策梳理均来自于网上公布文件


0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1.《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本文为深交所为规范PPP业务而制定的文件。文内提出了当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时应该在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一系列特别要求,同时针对建设期PPP项目收益权地资产证券化提出了特殊规定,此外提出了对原始权益人的一些特别要求,增加了可以获得优先鼓励项目的条件说明。


2.《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本文为上交所为规范PPP业务而制定的文件。文内提出了当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时应该在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一系列特别要求,同时针对建设期PPP项目收益权地资产证券化提出了特殊规定,此外提出了对原始权益人的一些特别要求,增加了可以获得优先鼓励项目的条件说明。


3.《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文为发改委促进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而发布地通知。通知强调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重要意义,在具体操作中,强调要分类实施、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规范管;加强协同合作,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实施,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障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总结经验,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4.《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本文为中央四个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而发布地通知。通知说明了PPP在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为该领域的发展制订了整体目标与实施要求。要求包括适用范围、实施内容、操作规范以及有序实施。同时对于政策支持、组织领导与责任制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文系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而发布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分类稳妥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通知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的筛选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以及项目方案配套的一系列文件都有进行了规定。通知还完善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要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资产证券化,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择优推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优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同时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的加强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风险隔离、分担成本收益、防范刚性兑付风险以及信息披露等。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本文系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而发布地通知。本文明确了PPP模式的实施方式和适用要求,针对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以及项目执行这贯穿PPP项目从计划到落地的四个步骤进行了规定。项目储备包括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建立PPP项目库、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项目论证包括了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以及合同草案起草。社会资本方选择则包括遴选、合同确认谈判以及合同签订。项目执行则主要描述项目执行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关键点。


7.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本文系为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而发布地通知。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在项目实行上,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在政府管理上,要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于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充分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作用。


8.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系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而发布的。本办法聚焦于财政视角,分阶段对PPP项目的进行做出了规定。在项目识别论证阶段,对负责人、标的物、审核成果等进行了说明。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阶段,对于资格条件、招标方式、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审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在财政预算管理阶段,规定了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步骤、预算编制要求、政府收入和支出的范围界定、成本检测与绩效评价以及应急情况的处置方案。在资产负债管理阶段,明确了对于资产负债的处置措施管理。在监督管理阶段,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名目以及严格约束的事项。


9.《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文系财政部与发改委为进一步做好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而发布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强化监督管理,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


10.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本文系财政部为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而发布的通知。通知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这五大流程步骤中进行了详尽地规定。其中包括项目发起人及所须提交的各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所必须包括的内容、招标时的采购方式与文件要求、项目执行中的重点工作以及项目移交所需要注意的各项事宜。





02
投融资

 

1.《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本文系财政部为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而发布的通知。通知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这五大流程步骤中进行了详尽地规定。其中包括项目发起人及所须提交的各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所必须包括的内容、招标时的采购方式与文件要求、项目执行中的重点工作以及项目移交所需要注意的各项事宜。


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本文系为解决对外投融资基金中出现的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而发布的意见。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意见提出了基本原则、募资模式的优化路径、运行效率的提升方法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途径,并对强化服务保障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3.《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本文系财政部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而发布地通知。通知明确要各级单位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强调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规定了一批严禁作为购买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名单。规定要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同时,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并强调要做好信息公开。


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本文是在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的情况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而发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调要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特别是政府干预方面要有明确的界限。要求当地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列出了一系列的操作禁区。同时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国务院发布该意见。意见指出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提出要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6.《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本文系为解决以下问题而发布的意见: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意见要求要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7.《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本文系为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而发布地意见。意见为如何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明确了重点任务为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以及完善配套措施。在组织实施方面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


8.《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本文系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而发布的文件。意见指出,要明确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加强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03
债券

 

1.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本文系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而发布的文件。意见要求,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着力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同时,各地利用上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未使用限额的部分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应当按照财预〔2017〕89号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2.《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本文系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而发布的文件。办法规定了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与需要满足的条件、额度管理办法、预算编制办法、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责分工。


3.《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本文系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而发布地文件。通知对申报企业的要求与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报企业的职责与禁区,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约束,同时强调要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行债券融资,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4.《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首先,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最后,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雄安新区及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5. 两部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系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发布的文件。办法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进行了明确的主体与用途界定,针对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6.《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市县管理责任,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强化对应资产管理,严格项目偿债责任。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


7.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9.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04
债务

 

1.《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第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第二,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第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第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有效防控外债风险。第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第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第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2.《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首先,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第二,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原则上于1个月之内),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第三,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第四、着力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作用。第五,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机制,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3.《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本文系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而发布地文件。通知对申报企业的要求与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报企业的职责与禁区,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约束,同时强调要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行债券融资,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①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②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

③切实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④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⑤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加快探索建立行业性的区域信用风险评估框架,逐步健全行业性风险预警机制。

⑥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


5.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通过明确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分类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来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通过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舆论引导、应急终止等几个维度来建立应急响应。通过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评估分析来进行后期处置。


7.《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通过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通过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来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8.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甄别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其中:

①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②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

③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

④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9.《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完善配套制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加强债务管理。






05
资产管理

 


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本文系为解决对外投融资基金中出现的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而发布的意见。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意见提出了基本原则、募资模式的优化路径、运行效率的提升方法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途径,并对强化服务保障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通过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合理设定任务清单、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来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通过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来推进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通过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来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3.《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优化国资布局、提高运营和配置效率,但目前部分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供给不足问题:

①鼓励中央企业对节能环保、科研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

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政府资产等支持在公益行业发挥作用。 

③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 

④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在研发、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⑤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⑦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运营。


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②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③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④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06
资产证券化

 

1.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文系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而发布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分类稳妥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通知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的筛选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以及项目方案配套的一系列文件都有进行了规定。通知还完善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要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资产证券化,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择优推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优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同时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的加强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风险隔离、分担成本收益、防范刚性兑付风险以及信息披露等。


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①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②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07
基金

 

1.《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企业积极稳妥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不断优化募资方式(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提升运行效率(推动基金业务创新、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统筹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2.《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合理运用政府投资基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公共财政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支持产业,限定于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规范设立运作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市场化的基金实体,建立多元化的出资结构,坚持专业化投资运营,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深入研究基金设立方案,选定绩优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合理确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适时进行考核评价。此外,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同时,加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08
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形成机制;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研究善监管资源保障机制;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政策配套,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2.《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首先,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最后,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雄安新区及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09
预算

 

1.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清理甄别工作是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其中,①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②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③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④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做到: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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