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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新规征求意见:取消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

 Yeclaiguo 2018-06-06

环境部新规: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412号

关于征求《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7月2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霂、全泉

  电话:(010)66556416、66556426

  传真:(010)66556414

  邮箱:quan.qua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局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浙江省农药工业协会

  山东省农业工业协会

  江苏省农药协会

  河北省农药工业协会

  河南省农药工业协会

  安徽省农药工业协会

  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威远生化农药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监局意见)

  附件2

  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农药行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无尘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布局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化学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内,其他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项目不得位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一公里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型装置应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第五条 项目应采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对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三致”毒理特性的物质、具有明显恶臭影响特征的物质和列为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物质的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相应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 通过优化生产设备选型、采用密闭式作业、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等手段,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原料预处理、反应分离干燥等操作、物料储存、包装工序、污水处理、固废暂存和处置等农药生产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按照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使用,强化对VOCs排放控制;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除臭设施。以剧毒物质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应设密闭排渣装置。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七条 项目应采取节水措施,加强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车间应设置必要的车间处理设施,确保车间或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高氨氮、高磷酸盐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水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采用溶剂回收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固废进行鉴别分类,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无法综合利用的副产盐和废盐渣按危险废物管理。

  项目配套建设或依托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取严格措施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污染。工艺废水管线架空敷设,根据环境敏感目标、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地下水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第十条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重大环境风险源。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连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当地政府相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梳理,采取“以新带老”措施。

  搬迁项目应对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视情况提出开展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的要求。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应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指标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制定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http://www./gkml/sthjbgw/stbgth/201806/t20180606_442637.htm



关于征求《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办科技函[2017]18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我部下达了《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司 安广楠

  电话:(010)66556213

  传真:(010)6655621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biaozhun@mep.gov.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193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wang_zs@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5.《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7.《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9.《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核一司、督察办、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Principlesandmethodsforthedevelopmentof
Local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及技术要求,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1 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标准体系设置要求与标准分类;

——完善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规范了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和重点内容;

——完善基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排放限值制定方法;

——取消了总量控制区排放总量限值及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

——提出了达标判定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GB/T3840-91)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和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以及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565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环境保护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ocal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3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排放,通过缝隙、通风口和类似开口(孔)等无规则方式排放到环境中。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7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采用国际领先排放控制技术,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3.8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industry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9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general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等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电镀、铸造、工业炉窑及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10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适用于未制订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体系设置与分类
4.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同构成适用于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并优先执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地方应按照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原则,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构建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系统科学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3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优先执行地方和国家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4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行业,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规定锅炉、电镀、工业炉窑、恶臭、铸造等通用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4.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5.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制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税收、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
5.2应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规划目标,结合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应严于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3应开展全面深入的基础数据收集和现场调研,必要时应进行系统的现场实测,真实反映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能够客观、公正制定排放标准。
5.4应对生产和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类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制定出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之间协调配套;有完善的监测要求,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能够满足标准实施,规定手工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的达标判定内容。
5.6应充分吸收借鉴我国和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经验,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具有先进性。


6工作程序
6.1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分为开题论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编号及发布阶段、备案阶段。
6.2开题论证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开展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6.3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根据开题报告论证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的意见。
6.4送审阶段。标准编制组汇总处理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开展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技术审查。
6.5报批阶段。标准编制组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开展标准行政审查,报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6.6编号及发布阶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标准编号、发布。
6.7备案阶段。标准发布后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标准文本的结构及技术内容
7.1标准文本结构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结构主要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
7.2技术内容的确定
标准文本中的技术内容,特别是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建企业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厂界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等应严格参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规定的要求确定。
7.3排放限值的确定
7.3.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应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规划目标要求、有毒有害污染物可接受水平,结合最佳可行技术水平、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以及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效益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3.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应比需要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严格且不能宽于依据本标准第8章技术方法制定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4监测要求的确定
7.4.1应选用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于暂无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通过实验验证并经过技术论证后在标准文本附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或其排放限值待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之后实施。
7.4.2在标准附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应满足HJ168的基本要求,其测定下限不低于污染物控制项目准确定量的要求,精密度、准确度不低于相应的通用方法要求。
7.5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7.5.1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全面收集当地现有企业或生产装置污染物排放数据,在扣除非正常运行工况排放数据的基础上,深入系统分析污染物小时平均、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浓度、季平均浓度的统计分布规律的基础上提出达标判定要求。
7.5.2结合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达标判定的要求,并在参考国际上相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判定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出适合当地的达标判定要求,但不应宽于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达标判定要求。


8基于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方法


9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成本分析
9.1污染物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效果预测
9.1.1应基于国家及当地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拟定标准适用行业企业(装置)在当地3-5年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每年各类生产工艺装置的增长比例、产品产能、产量变化趋势及污染防治技术和能源结构调整等。
9.1.2应基于当地产品产量变化趋势分析现有企业及未来3-5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现行标准情况下各污染物每年的排放量。然后分析当地现有企业及未来3-5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达到新标准时各污染物每年的排放量。根据执行现行标准和新标准的排放量计算每年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9.1.3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应预测标准实施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应以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为前提,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设计未来3-5年的不同排放情境并计算排放削减量,预测标准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
9.2经济成本分析
9.2.1基于分类分级技术设定的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确定出适用于当地各类企业的达标排放控制技术或技术组合。根据收集到的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行数据资料,核算出每套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9.2.2全面掌握当地每类企业或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确定现有企业需要改造和新增加的排放控制装置数量。基于每套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出当地企业需要增加的固定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固定投资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例。
9.2.3对因实施新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减少物耗、能耗,增加产品产量等情况,应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包括当地全行业企业增加的清洁生产工艺装置数量及成本,全行业企业因减少物耗、能耗及增加产品产量而增加的经济效益,以及扣除生产成本产生的净效益或扣除经济效益后的经济成本。
10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研究、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情况。


11地方标准备案
1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应当按照《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11.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征求意见、行政报批前,可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















http://www./gkml/hbb/bgth/201712/t20171206_427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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