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税目
烟(集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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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生产的卷烟)
雪茄烟 、烟丝(30%)
1.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250元/箱加征从量税。定额税率:150元/箱、56%(每条价格≧70元),36%(每条价格<70元)
2.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 卷烟批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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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集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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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20%+0.5元/500克)、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含葡萄酒)
1.啤酒屋(啤酒坊)利用生产设备自制的啤酒(250元/吨)、果啤属于啤酒
2.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为甲类啤酒(250元/吨),以下为乙类啤酒(220元/吨)。(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按 “其他酒”10%税率征税。①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②酒精度低于38度(含)
4.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
“其他酒”10%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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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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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上
1.包括高档美容类、修饰类、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
2.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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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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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人造宝石等制作的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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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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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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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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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燃料油7个子目。
1. 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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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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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用于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2)改装车: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的属于乘用车;超豪华小汽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4. 【新增】: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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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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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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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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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高尔夫球(含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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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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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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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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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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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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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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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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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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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集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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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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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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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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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总结:【注:各环节均存在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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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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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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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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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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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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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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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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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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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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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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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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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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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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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复合)20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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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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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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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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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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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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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价计征(主要方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白酒、卷烟(生产销售、批发)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3.
新增:
(1)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3.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4.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5.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2)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自2015年6 月1 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③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④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核定标准。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 %)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髙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_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 ~ 70% 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提示】组价公式的使用: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税额计算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3.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4.其他规定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提示】
(1)在15个税目中,酒、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涂料、电池、溶剂油无扣除。
(2)外购包括进口。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别说明】
教材P183 (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中新增加(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本课件未采用.(依据国税发(2006)62文件中明确国税发(1994)130中本条规定失效),考试中出现按教材把握。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规定消费品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人(含个体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正常代收代缴的处理: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A+B)÷(1-C)
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3.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处理: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1. 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新增(P185):.零售超豪华小汽车:2016年12月1 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1)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二)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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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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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免税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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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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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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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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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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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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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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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增值税。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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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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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另有规定除外)
2.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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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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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时,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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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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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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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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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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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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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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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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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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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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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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