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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处调研报告

 百炼成钢wzb 2018-06-07

 

如何搞好保障房建设  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

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鼓改革之初,立赶超之志,求更大突破”大调研活动通知要求,在市局领导的带领下,深入到我市三县四区(管委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及住宅小区,采取实地察看、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现状

    住房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宿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把住房问题作为最大的民生问题,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用于保障民生,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蓝领公寓)、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截至2010年,全市已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769万平方米,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近8万户。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建市初的9.7平方米,提高到37.76平方米,增长了2.9倍,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升。

    2011年,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3月29日,市政府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缪书记在会上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日期提出具体要求。5月10-17日,吕市长率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就如何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等问题到三县四区调研。各县(区)政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高度重视任务落实,相继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通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把任务分解到具体项目,把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截止目前已筹集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438套,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5125套,新开工拆迁安置房190万平方米,实施危旧片区改造70万平方米,预计年底建设量还有增加。

    二、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一)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

    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宿迁市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宿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宿迁市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宿迁市定销商品房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市政府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宿迁市市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内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蓝领公寓的建设、销售、管理以及审核、公示等一系列政策,保障范围覆盖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拆迁家庭、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构成了我市住房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在完善基本制度体系的同时,我市也不断创新管理机制,2010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宿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获得市政府经济制度管理创新奖。

    (二)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住房保障是一项牵涉部门多、百姓关注高、联动性强、周期性长的工作。为全面落实和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我市连续4年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对县区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初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住建部门为牵头考核督查单位,按季度联合市财政、国土、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对序时进度未能达到要求的县区进行约谈,全力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县区专门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了多部门协作机制以及住房保障基层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将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在媒体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增强保障透明度,较好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保障房源建设模式不断创新。近年来我市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大力实施危旧片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开发建设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改造建设过程中,加强危旧片区改造与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衔接,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优先安置、优先保障。2010年初,市政府制定了危旧片区改造工程政策,政策规定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补偿款低于13万元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被拆迁低保家庭,且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以内的,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府产权部分面积5年内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危旧片区改造始终坚持规划、设计、质量、配套、品位五个不降低的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秉承“低价房”,杜绝“低质房”,通过实施危旧片区改造实现城市更新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四)住房保障能力和覆盖面逐步扩大。近年来,我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逐年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和覆盖面也不断提高。

    2008年低收入标准线为人均月收入300元,2009、2010年逐年调整为人均月收入450元和600元。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2009、2010年逐年调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和18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也从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元,逐年提高到10元和14元。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发放租赁补贴2093户,发放补贴资金1395万元。我市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也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两年来,中心城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已建成公寓性住房和集体宿舍29.7万平方米面向园区进城务工人员出售、出租,目前已有1.48万名职工得到安置,解决了一大批园区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妥善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高层次学历人才住房问题,我市率先出台了《宿迁市市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将市区四类高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纳入住房保障计划,目前市区第一批人才公寓已经装修结束,正在组织分配。

    (五)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制度化。三年来,中央和省政府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给予很大倾斜,截至目前,中央及省政府累计转移支付我市资金2.56亿元,其中市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7383万元。我市在积极争取扶持资金的同时也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2010年,我市出台了《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筹集、市财政集中管理、专帐核算的办法。以市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部分税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分摊、市区直管公房处置净收入和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为主。上述资金如有缺口,由市和宿城区两级财政按30%和70%比例进行分担。对缴入市财政的市区土地出让金,日常依缴入进度按宗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转入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

    三、明确住房保障体系总体目标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房源供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有保障、城镇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有支持、各类棚户和危旧房片区改造全覆盖,使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比例扩大到城镇家庭总数的20%,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围绕民生幸福,共创社会和谐目标。到2015年,我市将新增廉租住房3320套,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2521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6660套,危旧片区改造拆迁580万平方米、新建682.5万平方米,住房保障制度基本覆盖20%以上的城镇家庭。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全面实现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保尽保”,新就业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保尽保”,基本完成城市危旧片区改造。

    四、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至2010年,我市具有宿迁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广大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得到提升。但我们也看到我市的保障水平和保障面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还不健全,个别地区没有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在编人员不足,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手续资料不完善,由于土地指标没有落实,导致后期的建设、施工等手续无法办理,手续不完备;部分拿到住房补贴金的住房困难家庭仍然居住在原来的住所,住房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土地和资金仍是制约住房保障发展的瓶颈,部分地区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很少甚至没有;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因无法办理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存在一定困难,以上遇到的问题将是我们以后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与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快速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限,倒排工期,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要密切协调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紧密协作、形成合力。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全运行、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到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发改、金融、地税、银监、民政、物价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承担起相应的任务,努力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良好局面。

    (三)要落实项目用地。各县区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作为重中之重,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严格按国家规定要求,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占当地城镇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县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公告。

    (四)要搭建投融资平台。资金问题能否解决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关键,各县区要切实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寻求更大的突破,学习一些兄弟城市在解决资金问题上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搭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通过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托等中长期住房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五)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根据国家和省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细则,确保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巩固推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成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无缝对接,弱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商品房空置之间的矛盾,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

    (六)要加强项目督查考核。要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管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真正把督促检查与协调服务、解决问题融为一体。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的县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截留住房保障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质量不达标,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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