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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炮制冤案 牢狱之灾何时能终止

 1235gsv36hjbwk 2018-06-07

新闻提示:2012年5月10日,“李秀海合同诈骗案”经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公安局、检察院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后,认定“李秀海案”为民事经济纠纷,非合同诈骗案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而事隔33个月之后,没有管辖权的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为达到某种目的,不仅将“李秀海合同诈骗案”立案、批捕、公诉和审判,且判处当事人李秀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秀海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案”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并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随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李秀海案”管辖权,但也被驳回,事隔近一年时间,当事人李秀海至今仍被非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牢狱之灾无法解除。

2010年1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右旗政府)将阿拉善右旗西大窑煤田梧桐树沟永兴煤矿区段,以灭火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标(以下简称阿右旗梧桐树沟灭火工程)。2010年12月26日,李秀海代表温州矿山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投标,并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1月7日两次以个人名义向阿右旗政府经济局转账60万元和50万元缴纳该工程保证金。2011年1月31日阿右旗政府向温州井巷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阿右旗梧桐树沟灭火工程其实是李秀海出资810万元与阿拉善右旗凯洲鼎荣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右旗凯洲鼎荣公司)法人冯殿喜、总经理朱廷法和叶长辉共同合作借用温州井巷公司资质承包此工程并中标。2011年1月29日,在阿右旗金沙宾馆,李秀海与冯殿喜、朱廷法签订临时协议《承包灭火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2010年9月,榆林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康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温州人杨芬苗,杨芬苗称想与康飞合作开采阿右旗永兴煤矿。2011年1月22日,杨芬苗在阿右旗阳光酒店遇见乌海人杨雪刚,并通过杨雪刚认识了获得阿右旗梧桐树沟灭火工程三号火区灭火工程(原永兴煤矿区段)的李秀海。2011年4月,杨芬苗对康飞说,只要支付2550万元,就能够从李秀海手中转包温州井巷公司阿右旗梧桐树沟三号火区(包括永兴煤矿)灭火工程。2011年5月13日,杨芬苗和康飞等人到乌海市找到李秀海,要求转包其手中的灭火工程。李秀海对杨芬苗和康飞解释,这只是临时协议,因他与中标的温州井巷公司存在的矛盾纠纷未解决,还未签订正式承包协议,但杨芬苗和康飞向李秀海出具《保证书》,表示自愿承包该工程、自负盈亏。5月14日,在乌海市阳光万豪酒店815房间,杨芬苗、康飞和李秀海签订《承包灭火协议书》。签订协议后,杨芬苗支付李秀海工程承包费1500万元。康飞将2550万元承包费转给杨芬苗,同时杨芬苗又转给杨雪刚工程介绍费280万元。

2011年9月,杨芬苗和康飞等人到乌海市向李秀海询问工程开工情况未果后,杨芬苗找到阿右旗凯洲鼎荣公司总经理朱廷法沟通工程开工问题,朱廷发看到杨芬苗拿出自己与李秀海签签订的临时协议《承包灭火协议书》后说:“2011年1月29日,他、冯殿喜和李秀海确实签订过这份临时协议,但协议内容已被修改,当时也未加盖公章,且协议加盖的公章与项目部公章不一致。2011年4月3日,温州井巷公司阿右旗灭火工程项目部才成立并刻章”。2011年10月14日,李秀要求杨芬苗一起到北京法院起诉叶长辉,并陆续分几次退还杨芬苗500多万元的工程承包费。

杨芬苗发觉被骗后,2012年3月23日杨芬苗向阿右旗公安局以李秀海“合同诈骗罪”报案。经阿右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确定此事系民事纠纷,遂撤销合同诈骗罪立案。杨芬苗不服向阿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12年5月10日,阿右旗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杨芬苗:认定阿右旗公安局撤案决定正确,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

然而在2015年1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在没有“管辖权”情况下,以合同诈骗罪对李秀海立案,9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李秀海网上追逃,18日23时17分许,李秀海在拱北口岸入境大厅被抓获。23日,李秀海被刑事拘留,24日李秀海被押解回榆林。10月23日李秀海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9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就李秀海合同诈骗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同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陕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秀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退赔非法所得返还被害方。李秀海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自己和杨芬苗的案件只是民事经济纠纷,非合同诈骗,且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也没有管辖权后,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陕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案”没有管辖权,由该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李秀海案”的管辖权被驳回。然时至今日,当事人李秀海仍被羁押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两年多,牢狱之灾不知何时能够解除。

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告诉记者,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达到给康飞要回投资款的目的,不仅对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公安局、检察院将“李秀海合同诈骗案”定性为民事经济纠纷视若无睹,还违法对李秀海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批捕、公诉和审判,且在2016年11月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李秀海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时,完全无视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仅不接受李秀海聘请的辩护律师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不将律师的合法诉求记录在案,还违法做出(2016)陕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秀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李秀海退赔非法所得返还被害方。李秀海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2017年6月20日,陕西省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案”没有管辖权,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做出(2017)陕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李秀海案”的管辖权被驳回。时至今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达到给康飞要钱的目的,不仅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案”做出的裁定和最 高 人 民 法 院驳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的认定置若罔闻,更对李秀海聘请律师根据法律所提交的合法申请不见不看,且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仍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李秀海案”的管辖权。榆林市公、检、法等执法机关虽未帮康飞要回工程款,但当事人李秀海现在仍被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牢狱之灾不知何时能够解除。

李秀荣告诉记者,2015年9月24日,在犯罪嫌疑人李秀海被榆林市公安局押解回榆林后,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李秀海家属说,只要李秀海退赔康飞1500万元,就可以放人。2016年5月12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李秀海家属,只要李秀海退赔康飞1500万元,就可以释放李秀海。2016年11月9日,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秀海案”期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李秀海家人,如果李秀海能够退赔康飞的1500万元,可以改判缓刑执行。但李秀海说:“工程承包款是杨芬苗支付给他的,只要杨芬苗向康飞出具授权书,他可以退还康飞1500万元”。而康飞至今也未拿到杨芬苗授权康飞向李秀海索要1500万元工程款的授权书。2018年2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官罗涛公然向李秀荣索要别人抵债给李秀海的“钯盟王”酒喝,李秀荣不得不再次把“钯盟王”酒送给罗涛享用。

李秀海案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2016年6月6日,辩护律师就将“李秀海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无罪辩护词呈交榆林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辩护词中依据法律明确指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公诉机关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杨芬苗、李秀海组织、策划、领导犯罪行为,李秀海签订的《承包灭火项目协议书》合同相对方系案外人杨芬苗,李秀海与康飞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李秀海无非法占有康飞财物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李秀海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秀海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主审法官罗涛在看守所会见李秀海时说:“我判不了你,也得让你在里面呆几年”。2016年11月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李秀海案期间,主审法官对此辩护词完全放弃,一点都不与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秀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退赔非法所得返还被害方。2018年4月23日,辩护律师来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阶段的法官马某表示,案件已退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已报最高检。当律师来到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后,公诉部副部长孙华利却说案子还在发回重审阶段。

“李秀海案”为何在两个地方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是案件案发地的阿右旗公安局和检察院渎职不作为,还是没有“管辖权”的榆林市公安局、检 察 院和法院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呢?榆林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为何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要强行介入“李秀海案”并判决此案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林市人民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李秀海案”,为何会越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该案件管辖权呢?“李秀海案”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隐情呢?李秀海何时能够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并重获自由呢?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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