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如何处理?

 一江馆 2018-06-08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1年1月2日,2000执他字第3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1号《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于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解读:以完成行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不同于金钱财物给付的执行案件,由于行为本身具有反复性,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已完成的执行标的,有再次妨害的空间,比如在可替代履行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再次妨害,或在不可替代履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已履行,后又出于反悔或其他主观原因,再次妨害。短期内对于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延伸。可以认定在原判决拘束的范围内,无需重新起诉,但原执行案件早已结案,很长时间后,原被执行人对原执行标的的妨害,本质上应视为另一次侵权,应作为新的案件进行审查,避免一律按照原判决执行,致使执行案件面临长期无法执结的难题。该条司法解释将六个月作为短期的判断标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