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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网络小贷和P2P的区别,你应该知道

 浩爸5188 2018-06-09


小贷、网络小贷和P2P的区别 来自小象智投频道 06:33


文 | 小象要趁早


在投资P2P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小贷或者网络小贷这些概念,很多投资人貌似对它们很熟悉,但其实却已经把它们跟P2P搞混了。


那么接下来,小象就跟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小贷、网络小贷和P2P的区别以及共同点,并一起学习下前面两者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以帮助大家逐渐清晰化这个领域的真正脉络。

 

首先我们要来明确几个概念,那就是P2P、P2P平台、小贷公司以及网络小贷。

 

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一种行为定义。

 

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它本身不具有放贷资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小贷公司全称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具有放贷资质,但是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截止到2018年一季度,以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目前已经获得小贷牌照的公司数量为8471家。

 

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主要形式包含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及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两种,其行为主体的放贷资质需要依托于小贷公司,但还要在此基础上满足更多的要求,现阶段,并没有全国性的针对网络小贷的审批文件,审批权主要还在省级行政单位或者计划单列市手里,比如重庆市金融办在2015年12月份印发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就比较具有代表性,像我们非常熟悉的蚂蚁花呗和借呗,就是注册在重庆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获得重庆市金融办批准后,才以合法身份从事着网络小贷业务。

 

那么我们就继续来了解一下,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吧。

 

监管正式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时间应该是2008年5月,对应的文件则是由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在当时,其实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但是却赋予了很多以经营为目的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一种合法的身份。


这种身份的赋予在今年同样由银监会(现在已经是银保监会)牵头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被充分体现了出来。




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部门也是地方金融办,同时接受银监会的行为指导,后者对其贷款方向也给出了明确的指示,那就是重点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这些点跟P2P都非常类似。

 

但其实它之所以与P2P如此类似,主要是因为两者面向的借款人群具有较高的重叠性。

 

所以监管对小贷公司,尤其是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其资金融入端的规范同样非常严格。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究竟有哪些禁止性行为吧。

 

这里需要参考的文件是网贷整治办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在这份方案中对于小贷公司融资部分的禁止性要求表述的很清楚。

 

在直接融入资金部分,要求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股东以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必须为股东自有资金。


 

在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融入资金部分,要求不得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以及变相转让信贷资产,只允许了资产证券化。



从这些禁止性行为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小贷公司和P2P平台在资金端有明确的隔离要求,尤其强调了变相资产转让这种形式。


这也是小象为什么反复强调,如果某个平台的核心业务不是自己的,那么它的资产端大概率是不合规的,因为通过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形式变相突破资金端的限制,本身就是不被允许的。


所以作为投资人的我们也要不断清晰,各个行为主体的业务边界,不要混为一谈,并用这种混淆来指导投资决策。

 

| 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本文为作者原创,如若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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