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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八股】离婚三十六计之八:暗度陈仓

 lgzlawyer 2018-06-09

                                                                                               ——小白


离婚三十六计之八:暗度陈仓

原文

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楚汉相争的故事》

释义

故意采取佯攻行动,利用对方已决定固守而暴露的时机,暗地里迂回到对方不注意的地方进行偷袭,乘虚而入,出奇制胜。


离婚案件中,隐瞒财产的现象相当普遍,当事人的品质德行,通常在离婚案件中会暴露无疑。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基本观点“人性本恶”,就是这个道理。虽然当代“孟母堂”还在教学童“人之初、性本善”的朴素观念,但在面临财产分割时,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还是会不自觉地选择“转移、隐匿”财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存款取出、住房售出、股权转出、股票抛出等等。配偶知道的就“消灭”掉,配偶不知道的就“隐瞒”掉。更有精通法律的当事人,或有律师支招儿的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其它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字样,为故意隐瞒财产的一方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五花八门,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多彩”。笔者曾于2007年在杭州做过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用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融资为形式的转移财产,在当事人处于被动的情势之下,最终利用“暗渡陈仓”这一计策,由被动变主动,保证了委托人的权益。

企业拆借资金转财产 设计诉讼追回保权益

冬梅(化名)与赵海(化名)92年在杭州郊区富阳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营企业有方,赵海与冬梅收入颇为丰厚,企业也越做越大。


赵海与冬梅名下共有两个企业,其中一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二人;另一个在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股东有六个人,赵海名下占70%的股份。夫妻二人十几年前以做塑料制品起家,在积累一定的财富后,到了2003年房地产建设与开发日益红火。两口子看人家靠房地产开发都发了大财,禁不住心里也“痒痒”起来。虽然说塑料制品也赚钱,但不仅利润低,远远不如前些年了,而且竞争激烈,原来本县一共没有几家塑料制品企业,到现在一下子发展到了几十家。和冬梅商议后,赵海和另外两个朋友一起投资设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成功地开发了几块土地,收益不菲。


不幸婚姻的原因虽各有不同,但从概率上来说,婚外情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样,也是因为发现了赵海有婚外情,两个人的感情从2005年开始就迅速恶化。与一般女性不同,冬梅在商场上了打拼了多年,有自己的人脉网络资源,更不容易忍辱负重、得过且过。出于经济原因,虽然赵海不止一次地扬言要与冬梅离婚,但一直没有付诸行动。而冬梅也做了最坏的思想准备,开始筹划,为离婚做准备。因此,也早早地聘请了律师,对离婚涉及的相关问题设计规划。


根据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情况,冬梅的律师开始做一些财产证据的调查工作。塑料制品公司的注册资金虽然只有200万元,但经营时间较长,效益稳定;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资金较大,负债也较高,应回收款项也较多。因塑料制品公司工商注册的股东只有冬梅、赵海两个人,分别占有50%的股份,虽然赵海是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考虑到自己名下也有50%的股份,并且在公司自己人头熟,客户也都认识,冬梅也没有过于担心。冬梅告诉自己的律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上是赵海一人在搞,自己参与不多,所以对公司内部经营情况不是特别了解。并且,当初出于安全考虑,所以两个人中,股权只登记在了赵海一个人名下,占了70%。自己最担心赵海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希望律师在这个方面多多考虑和关注。


但是,让冬梅没有想到的是,最担心的事没有发生,最有把握的地方却出了问题。据塑料制品公司的王会计偷偷向冬梅反应说,这几个星期以来,赵海指示财务将塑料制品公司的应收款,都汇到了赵海的个人账户中,又从赵海的个人账户,再汇到房产公司的账户中,但增值税发票仍由塑料制品公司出具。王会计还估算说,估计到现在为止,塑料制品公司的钱大约已有100余万元最终汇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中。



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从这个口袋流向另一个口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冬梅也不敢大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律师。律师听了非常重视,认为这是赵海离婚转移财产的前奏,提醒冬梅格外注意。律师说,赵海现在把资产都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很有用心的,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塑料制品公司冬梅也占有50%股权,一旦离婚,冬梅也有权分割一半股权或相应折价款。现在赵海让财务把应收款全部经赵海名下转到塑料制品公司,一方面可以提高成本冲账,另一方面,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方式慢慢“消化”这些汇款,变“不合法”为“合法”;最应该担心的是,如果塑料制品的优质资产都被抽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赵海在做完财产转移后,将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做一个“假转让”,以低价转出,如果离婚,冬梅只能分得一个塑料公司的空壳子,另外也无法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主张权利。即使赵海假转让的价格过低,但由于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的评估、审计程序复杂,相关当事人是否配合的态度不清,因此,冬梅届时维权的难度很大。律师还给冬梅总结了赵海可能实施的计划:


第一步:将塑料制品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现金流)注入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步:会计财务处理消化(包括设计债权债务或履行连带担保);

第三步:“合法”转移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达到资产“金蝉脱壳”的目的;

第四步:提起离婚诉讼。


一旦走到第四步,很多前面的准备步骤均已设计和履行完毕,届时再打股权转让、追索钱款,中间不知道已有多少道障碍。


事实上,夫妻二人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打官司也不是第一次,因为经济纠纷,之前也曾有过上法庭的经验。赵海也早早聘请了律师,为离婚诉讼做财产方面的准备。


虽然判断出了赵海的目的,但如何能阻止赵海、追回汇付出去的资金呢?靠冬梅找赵海要“说法”能行吗?可能性很小。“那我该怎么办呢”,冬梅很急切地询问自己的律师。而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为冬梅出了一个“暗渡陈仓”的主意。



2006年9月,冬梅的律师分别向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从塑料公司汇转的合计123万元款项。函发出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回音,而赵海声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吃紧,自己才把塑料公司的钱款注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解燃眉之急,并说这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都在自己家的口袋流转,指责冬梅“大惊小怪”、无事生非。


2006年12月底,冬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侵占第三人塑料公司的123万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在诉讼中,冬梅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塑料公司分别于2006年8月4日、29日等,分四次,累计直接向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款80余万元、以及第三人塑料公司向董事赵海汇款43万元、同时再转汇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下、以及该两笔款的作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证据。


被告赵海辩称,塑料公司是自己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只有70%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也是自己家的企业,出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考虑,自己借款123万元给该公司无可厚非,与法有据。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公司向赵海借款是有依据的,并且出示了公司与赵海的贷款协议,至于赵海的钱款从何而来,公司不得而知也不需要知道。现由于借款期限未到,因此,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而第三人塑料公司并不是出借人,公司应没有返还给第三人塑料公司钱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塑料公司为赵海与冬梅夫妻二人注册的公司,但因是独立企业法人,因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赵海虽为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无权擅自处分公司资产;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收取的123万元钱款系塑料公司钱款,且塑料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其它债权债务,因此,判决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返还第三人塑料公司123万元钱款及相应的利息。


该案结束后,冬梅的律师乘胜追击,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借诉讼对赵海持房地产开发公司70%的股权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裁定支持。


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冬梅与赵海婚后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12月,冬梅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赵海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准予离婚,并对二人的财产进行了判决处理,基本保护了冬梅的合法权益。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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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梅与赵海面临离婚纠纷,由于赵海将塑料公司一百余万元转移至房地产公司。如果冬梅这时起诉,赵海可能以不同意离婚为手段,拖延时间,将一百余万元以种种名目消耗怠尽或制造一些“伪证”达到财产不能逆转的目的。而冬梅一方采取了“暗渡陈仓”之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以迂为直。本身双方产生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才致使赵海转移财产。冬梅没有直接起诉离婚,而是迂回利用《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起了诉讼。这样,可以防止离婚诉讼一审不能判决离婚、财产继续被赵海转移的结果。


2. 以明隐暗。冬梅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中却是以保护公司财产的名义,利用自己股东身份享有的权利来间接保护自己财产的权益,以“明”诉讼,隐“暗”目的。


3. 以正蔽奇。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可以追回赵海以私自转移为目的的一百余万钱款,而且为自己提出离婚诉讼埋下伏笔,能让法院进一步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也为赵海在之后的离婚案件中表态“不离”造成障碍。

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冬梅还打击了赵海的气焰和信心,为自己离婚案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得赵海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敢再轻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使财产能按法律规定得以公正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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