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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爷释案︱医师和学生各自购买了假肉毒素私下在美容诊所注射处理意见

 证道证心 2018-06-10

问:2015年,一名医师和一名学校毕业的学生分别购买了假保妥适肉毒素,私下在一美容诊所各自给人注射,2015年那名经销商被公安抓了,这些人都被带去问话,有公安的证明材料,这些人被起诉销售生产假药罪,这件事没人通知卫计局,但上周检察院发来建议函要求二个月内拿出行政处理意见。

有几个问題:

1、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

2、那名学生是正规院校毕业,有执业医师在场,有试用合同,算非医师行医吗?

3、还涉案一人无证,也是2015年购买并在自家给人注射,属非医师行医,还需移送公安吗?

4、根据公安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和那家诊所确实无关,需要如何处置建议?



 

答: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两年内违法行为已被发现,但因其它原因未被处罚,其处罚时间不受追究时限两年限制;必须注意,这里的是否发现,不单指卫生行政机关,本案2015年的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不受行政处罚追究时限限止,应当予以处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这里的指导下,指在正规医疗机构内和在合格执业医师指导开展的合法诊疗活动下开展诊疗活动,本案是在违法情况下(私自购药等)实施,应对该医学生按非医师行医处罚,只是可结合案件事实(即学生是否知情等)对学生予以相应从轻减轻处罚。

3.《国家食药总局发布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消费警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不当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国家食药总局巳明确指出:不当使用注射肉毒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如果机构或个人使用非合法来源肉毒素,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及时移送。所以,另一人可先行移送公安,若公安不接,应按非医师行医处罚;

4. 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状态,诊所虽不知晓,不存在故意,但仍存在管理过失,只要证明在该诊所开展了违法医疗美容活动,即应对诊所依法处罚。

石滨:主任医师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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