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而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从上述意见的表述来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并未突破《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途限制[9]。
就集体建设用地而言,《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企业”的规定也并未突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10]的规定。
就宅基地而言,无论是《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所述“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还是《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中所述“允许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以宅基地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实施主体仍限于乡村居民,社会资本仍无法直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取得休闲农业开发用地。
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