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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如何让录音成为有效证据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6-11


在诉讼中,证据为王。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审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录音已经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大法定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地使用。录音证据即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一种。传统的录音证据记载于录音带中,属于视听资料;现代的录音证据多通过录音笔、手机终端等电子设备录制,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属于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一直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


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证据,只要形式合法,录音证据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的方式取得,而偷录行为往往会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如何让其合法有效,值得思考和总结。


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十三年的律师,年审结几十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结合司法实践,给大家讲一下如何让录音成为有效证据。



录音证据无效的情形


1、内容违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录音;


2、缺乏原件或者原始载体的录音;


3、没有提交文字版的录音;


4、无法在原始载体上播放或者展示的录音;


5、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孤证的录音;


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录音。



录音证据的“三性”


一般而言,书证是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因为其载体更容易为大家所接受。但是,录音通常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形成的。因此,录音证据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地方在于,录音证据的取得,其程序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以及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之规定,录音证据在取证程序中的要求,远远超过其他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有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会搬出如下条文来否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的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方的录音证据未取得我方同意,系私自录制,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没有与时俱进的人才会讲的话,目前,关于录音的证据规则已经作了修改。要想让录音成为合法的证据,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必须具备所有证据都要具备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01

真实性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原始性(原件)和完整性、内容上的真实性和可辨性,四者缺一,均会导致录音证据真实性瑕疵。其中的主体真实性就是一大问题,因此,应当在录音的文字记录中明确标明谈话双方的身份。根据司法实践,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录音真实性是可以认定的:在庭审活动中双方均确认聊天主体的;第三方机构(如公安机关、公证处)已经证明系当事人谈话聊天证据等(如公安机关制作的音频资料,法院制作的庭审音频资料);生效裁决文书已经确认谈话中双方的主体信息等。


02

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录音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听不懂的部分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录音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


03

合法性


这一点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录音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成为证据。


在平时的聊天中,录音应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谈话时双方是自愿的,且比较放松,没有防备,意思表示也最为真实客观,未涉及到隐私侵犯,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


1、前面已讲,录音证据要内容合法,取得手段也要合法。在收集、提交证据时要考虑:第一,该份录音证据是否在他人私密场所取得的;第二,该份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第三,该份证据的取得及内容是否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证据一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不被法院或仲裁委采信。


2、一定要提交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音证据的原件应当是存于录制完成时自动或首次保存的载体中。实务中,许多人喜欢将录音用U盘拷备下来,而将原始载体予以删除。在这种情况下,如对方不予认可,审判、仲裁机构很难认定。正确做法是,即使有U盘拷备,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或仲裁委提交的经过复制、复刻存于U盘、光盘等介质中的录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可不予认可。


3、一定要提交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一定要核实录音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其与文字版的一致性。若该份录音证据是经过剪辑、拼接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或者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不是录音内容的全部反映而仅是当事人有选择性的摘录,则该份录音证据是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4、录音证据内容是否清晰可辨。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方式取得,偷录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干扰因素,从而可能导致录音内容模糊听不清,并最终导致不被采信。


5、从方法来看,如果用手机录音,录音形成之后,可以采取收藏的方式,将文字或者语音保留下来,避免手机进行文件自动清除时予以删除。


6、从连贯性来看,录音内容从开始到结束应当是意思完整的,具有连续性,且尽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昵称,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义的语词。语音则应当是完整的意思表示,且不要对其进行编辑和修改。


7、通过其他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对录音证据进行补正,使其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录音证据成为孤证。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一定要认真反复听,笔者曾办理一起纠纷,就发现在长达十几分钟的录音中,其中有一句话不是当事人本人所说,而是采取了假冒方式。对此,是可以申请鉴定的。


总之,录音证据需要我们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收集、调取、保全、固化,使其具有证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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