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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应当分别供地

 随缘4690 2018-06-11

  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规定,高速公路间隔50公里左右要建服务区,服务区用地面积4公顷至5.33公顷。服务区包括加油站、汽车维修站、停车场、餐厅、客房、小卖部等。根据交通部的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设计,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与高速公路统一申请用地的。根据现行国家政策,审批供地时应当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与高速公路划拨用地区别开,当前特别要注意将加油站用地与高速公路其他供地区别开。主要理由: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明确规定“将加油站用地列入限制供地类项目”,“加油站用地要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要严格竞标、竞投资格的审查,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不得参加竞标、投标。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要求“在2004年年底以前,对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委)批准,仅限于由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建加油站用地,可以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2004年年底成品油零售市场放开之后,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部分第(十六)项第3目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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