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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能力有障碍的当事人的继承公证应如何办理?

 洛比 2018-06-12

(2018)第11号(2018年6月12日答复) 




问题某甲死亡,留下16万元现金,其配偶、子女都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过世,但是被继承人母亲健在,母亲年纪大了,精神和认知有障碍,有时不说话,有时问东说西,饭都不会正常吃,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吗?如何办理?





         


答复:

一、行为能力的认定

在本案中因为继承人称被继承人母亲的精神和认知有障碍,首先要由医院出具其母精神状况的诊断,在家人对医院的诊断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由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及继承公证。如果家人对行为能力有异议,则应先由人民法院对被继承人母亲的行为能力作出判决,依照判决书确定下一步公证怎么做。

二、法条依据

确定被继承人母亲的行为能力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她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一条明确了协议监护优先于指定监护的基本原则。公证处可以依据被继承人母亲的家庭情况,办理监护协议公证。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办理意见

本案中,在确定被继承人母亲的行为能力后,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监护人,鉴于被继承人的父亲已去世,案件中被继承人母亲的父母亦应早已去世,因此需要看被继承人母亲的子女情况,在被继承人母亲的子女中协议确定监护人,如除被继承人外,无其他子女,则由其他近亲属担任其母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建议办理继承公证时,由被继承人母亲的监护人代表其母共同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放弃。




本期撰写人:杨振波



文字校对|马刚  图文编辑|史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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